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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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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下面是收費管理辦法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周口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維護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範圍內具有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准的資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物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而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屬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公司接受業主的委託,對其物業、綠化、衛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專案開展日常管理、維護、修繕、整治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服務內容參考附件2:《周口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下限指導標準》

本辦法所稱城市區域包括各縣(市)城區。

第三條 周口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區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周口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周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市城市區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及與業主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鼓勵物業管理公司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防止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行為。

第五條 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規範文字)中參照《周口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評定標準》(見本辦法附件)和政府指導價約定或由雙方協商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指定或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收費標準確定後須在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二)物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導價標準上下20%的幅度內提出,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由於住宅小區規模小、物業管理經營成本高等特殊原因,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無法執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的,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協調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本市城市區域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標準(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如下:

(一)多層住宅(7層及以下)。

一級:每平方米0.3—0.35元;

二級:每平方米0.25—0.3元;

三級:每平方米0.2—0.25元;

四級:每平方米0.15—0.2元。

(二)高層住宅(8層及以上有電梯)。

一級:每平方米0.7—1元;

二級:每平方米0.6—0.8元;

三級:每平方米0.5—0.7元;

四級:每平方米0.4—0.6元;

五級:每平方米0.3—0.5元。

不帶電梯的高層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按多層住宅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