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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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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完善物業服務收費形成機制,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全文)

一、新建住宅(不含別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為2.8元/平方米/月。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專案應當包括綜合管理服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養護等五項。

三、新建住宅物業銷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規定和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前期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並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未經批准,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所確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具體收費標準不得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物業服務專案、內容、收費標準、計收方式和計費起始時間等有關前期物業服務內容,且相關約定應當與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其前期物業服務要求明顯超出《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參考標準》一級服務內容,需超出政府指導價2.8元/平方米/月確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的,須在釋出招標公告前20個工作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單獨核定該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的申請。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經批准的收費標準,作為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公開招標的最高收費標準。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不高於最高收費標準的範圍內,根據招投標結果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六、建設單位向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單獨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的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新建住宅物業的基本情況,物業服務用房的配備情況,擬定的最高收費標準和理由等有關內容;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建設專案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預測繪或者實測繪報告;

(六)擬釋出的招標公告;

(七)擬提交的招標檔案中有關物業服務內容及要求的材料;

(八)物業服務成本測算資料。

七、住宅物業交付使用之後,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不一致的,按較低的收費標準執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低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差額由建設單位承擔。

八、業主大會成立之前需要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物權法》、《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九、住宅物業小區已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十、物業服務收費的計算單位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以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

十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每季度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7日內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