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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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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修訂後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天津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全文」

一、本《辦法》實施後,新建和物業服務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區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成立業主大會且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區,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並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或補充協議;也可以繼續執行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待合同到期後,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協商確定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本《辦法》實施前,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仍按原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執行。待成立業主大會後,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協商確定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自行提高收費標準。

三、廉租住房小區和整修後實行物業管理服務的舊樓區,物業管理服務費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認真組織好新《辦法》的貫徹和執行, 及時掌握執行情況。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別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檔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後實施物業管理的舊樓區以外的住宅小區,且採取包乾制形式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和代辦服務費等。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的委託,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裝置日常執行養護費。

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是指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中綜合管理、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五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機電設施裝置日常執行養護費是指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電梯、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電子防盜門、可視對講門、電子巡更系統、住戶報警、周界報警、電子顯示屏、中央監控系統、景觀燈等)、消防系統、避雷系統、航空障礙燈、水景(包括噴泉)等機電設施裝置日常執行養護的費用。

第六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將服務和收費事項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並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費用。代辦服務費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並在代辦協議中明確,不得向業主收取。

第七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業主、使用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特約服務費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準和對應的收費標準實行級別管理,各等級收費標準為中準價格。

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準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九條 普通住宅小區機電設施裝置日常執行養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具體情況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條 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從四個等級中選擇相應級別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並在雙方簽訂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首先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並受其約束。

第十三條 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結合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情況和設施裝置的使用現狀,協商確定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協商時,可以分單項跨等級選擇組合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也可以直接選擇某一等級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標準超出或低於《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準》規定範圍的,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參照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另行協商確定,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15日內,由物業服務企業以書面形式將本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情況送專案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按月交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預收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七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後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經營場所或辦公地點醒目位置公開標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管理服務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複收取性質或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國家和本市物業管理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與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的;向業主收取代辦服務費的;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施行。原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房管局印發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津價房地〔2003〕3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