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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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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2月28日。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辦法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泰安市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全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策,負責全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住宅的種類、特點及物業服務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泰山區、岱嶽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區域內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各自區域內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報縣(市)政府批准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相應服務等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業主大會成立後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九條、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根據物業服務質量等級、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停車服務費根據停車服務標準、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定價。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質量等級標準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十條、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檢測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安全防範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供水二次加壓裝置執行電費由供水單位承擔,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內容:物業服務等級、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上述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與業主委員會或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成本等相關資料向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已納入物業服務範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足額交納。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從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按月計收。

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