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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全文

物業管理師 閱讀(2.08W)

《濱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於2005年8月22日第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濱州市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濱州市範圍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及寫字樓、工業區、商場(商埠)、賓館(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業主應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自願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的原則,以合理成本費用為基礎,根據物業服務的性質、內容、質量、特點等情況實行不同的價格管理模式。

(一)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定期進行調整和向社會公佈。

(二)高階公寓、別墅區和寫字樓、工業區、商場(商埠)、賓館(酒店)等非住宅的物業服務;部分產權人、使用人特殊需要或接受委託開展的特約服務,其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規範和指導。

(三)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按照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的約定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

(四)安裝並使用中央空調、電梯和二次加壓泵等物業專案,所耗電費應單獨列帳,定期公佈,合理分攤,並按實際支出費用和約定方式向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辦法,物業管理企業的等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山東省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另行評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評定等級對應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商定收費標準後,經業主大會批准執行,並按程式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協商不成的或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在當地規定的指導標準範圍內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或備案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應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三)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名單;

(五)申請收費標準的書面報告和成本測算材料;

(六)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申報表。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理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人工費。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專列,不得計入服務成本)。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費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房產證載明的建築面積計算,未計入房產證建築面積的.車庫、儲藏室、地下室不收物業服務費。小區內用於經營的場所和住房及利用車庫、地下室、儲藏室進行經營活動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顯著位置明碼標價,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物業收費專案、收費範圍、收費標準和與業主生活相關的其他服務收費專案、標準及價格舉報電話。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可按月收取,也可雙方合同約定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雙方應共同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每年應至少一次向業主大會公佈物業費用收支情況。

第十四條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強行重複服務和收費。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收費專案和標準等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如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內車輛停放費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物業管理企業為小區居民和車輛辦理進出小區的《通行證》,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