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物業管理師>

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全文」

物業管理師 閱讀(2.42W)

為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們重新修訂了《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全文」

原陝價費發【2004】72號,陝價經發【2006】154號、陝價經發【2007】174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未實行社會化物業服務的全省公共機構物業及原房改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裝置和公共或共用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建設單位、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指導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按工商註冊同級管理或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在省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具備二級以上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其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含在省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三級以下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其物業服務收費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省物價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託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屬省管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並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住宅和辦公寫字樓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型別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特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規範其價格行為。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陝西省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指導標準》,制定全省相應等級的基準價(《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附後)。

市級價格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物業環境、硬體設施、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物價指數等因素,對高層住宅按不高於省定基準價、辦公寫字樓按省定基準價或上浮不超過10%、多層住宅按省定基準價或上浮不超過40%的原則制定轄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理順高層與多層物業服務費的比價關係,每兩年公佈一次並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備案,依據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陝西省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指導標準》和《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在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簽訂的,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規約)》約定的收費標準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依據業主委員會與其聘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上述原則,結合住宅小區或辦公寫字樓的實際情況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仍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當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雙方對收費標準協商不一致時,由小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協調解決。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確需預收的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未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的老住宅小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亦可暫按原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