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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物業管理師 閱讀(3.15W)

義烏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義烏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制訂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物價局、建設廳印發的《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並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業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以及提供其它與業主相關的服務,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義烏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義烏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市區範圍內的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住宅裝飾垃圾清運費、車輛停泊服務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

(一)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公共性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服務內容主要包括:

1、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2、公共道路、公共場地及樓內公共部位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化糞池的清理(已移交環衛處的由環衛處負責清運);

3、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4、配合公安部門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維護物業管理區內的公共秩序;

5、車輛停放的秩序管理;

6、各類物業的檔案資料管理;

7、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務內容。

(二)住宅裝飾垃圾清運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託對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提供清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三)車輛停泊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及劃定停車場地提供的車輛停放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四)特約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託提供的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五)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供水、供電等單位委託提供代辦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的型別、物業服務的`不同階段、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區(含高層住宅,不包括別墅等高標準住宅,下同)的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住宅裝飾垃圾清運費、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成立業主大會後的普通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非住宅物業、別墅等高標準住宅的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除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實行等級收費定價制度,服務收費等級採取評分的形式確定,收費等級以實施服務的住宅區為單位考核評定。

收費等級評定標準和各等級收費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的公共性物業服務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標準及住宅區規模、檔次、環境、服務設施等因素制定。

各普通住宅區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的具體執行標準,由中準價加浮動幅度確定。具體浮動幅度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不能上浮。

第九條 實施物業管理綜合服務收費等級考核的普通住宅區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5萬平方米(含)。建築總面積少於1.5萬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區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