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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師 閱讀(1.16W)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應運而生。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通遼市的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通遼市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通遼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通遼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通遼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通遼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規劃、財政、環保、工商、物價、公安、稅務、民政、街道辦事處、廣播電視、質量技術監督、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通訊、電力、消防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行業的管理,引導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和業主公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八條 各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配套設施不全,不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物業區域,由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治理,按照政府、建設單位、居民合理負擔的原則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九條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二年的,可以籌備成立業主大會。

第十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成立,但必須在物業所在地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具體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規定時間內推薦產生。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籌備組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物業所在地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通過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和制定物業管理用房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納入社群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等委員會管理。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制定物業管理用房使用方案;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取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必須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必須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向業主宣傳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人數由業主大會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三人至九人的單數確定。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企業中兼職。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向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備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工作時間。

第二十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必須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要協助物業管理企業,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

原業主委員會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交接手續,必須在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監督下進行交接。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五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蘇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和檔案資料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要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要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並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要告知居民委員會,並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住宅物業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辦公經費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勞務費列入物業所在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非住宅物業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辦公經費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勞務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經費的使用情況要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憑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刻制印章。

第二十九條 物業轉讓後,原業主在辦理轉讓手續三十日內通知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負責代為選聘物業企業,並參照國家或者自治區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字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但必須經物業所在地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要會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住宅規模小於2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是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招標人。

招標人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的,必須在公共媒體和國家及自治區和通遼市指定的網站上釋出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要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專案的基本情況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採取邀請招標方式的,要向三個以上物業管理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要包含本條第四款規定的事項。

招投標所需要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在釋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十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報物業專案所在地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物業專案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

(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招標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招標人要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專案在現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專案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專案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向業主提交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與物業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八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必須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須的其他資料。

否則不予進行物業驗收。

街道辦事處要對所轄區域內居民的居住物業的竣工驗收資料、技術資料、質量保修文件、使用說明檔案和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進行收集、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建立檔案保管、利用制度。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期限已滿,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原簽約雙方有一方不願續約或者已入住業主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原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不滿意的,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必須先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後協助業主委員會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重新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但必須經物業所在地旗縣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必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規定,以不低於其開發建設規模千分之三的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不足50m2的要補足50平方米,並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備案,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社群的辦公用房和經營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必須作為房地產開發專案綜合驗收中物業管理落實情況的內容,否則不予進行物業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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