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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物業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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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物業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細則的全文,一起來看看吧!

宿遷市物業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區物業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宿遷市市區物業管理辦法》(宿政規發〔2014〕5號)、《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3〕4號)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宿遷市區範圍內物業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治組織或其他物業管理人,在提供物業服務或進行物業管理時,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物業收費包括物業服務費、代收代交費。

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車輛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 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物業收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評估和調整市區物業收費管理政策和政府指導價,指導各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物業收費管理工作。各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範圍內物業收費政策落實和日常監管。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範圍內,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住宅物業服務行為監管、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星級評定和日常考核,配合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收費行為的日常監管。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物業收費日常協調、管理和監督。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價格自律。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治組織、其他物業管理人負責各自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收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和服務的性質與特點,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管理區域內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車輛停放費、人防車位(庫)和建設單位車位(庫)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業主自治組織自行管理或自行管理與委託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協商決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二章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管理

第六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治組織或其他物業管理人按照約定或合法決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保安、保潔、綠化養護、房屋及設施裝置維護、綜合管理五項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日常執行、維護保養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含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管理費分攤(酬金制不含此項);

(十)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

(十一)法定稅費;

(十二)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複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物業服務成本。

第八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九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通過竣工驗收的房屋,房屋買賣合同、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即為房屋交付日,業主應自房屋交付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十條 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業,空置期間物業公共服務費,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按合同約定標準百分之七十交納,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公共服務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二條 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包括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是否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業主大會決定,並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管的老舊小區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政府指導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