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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物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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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6月10日起實施,下面是瀘州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瀘州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物業管理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使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管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公安、司法、環保、城管、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服務和監督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維修、養護責任。水、電、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應落實抄表收費到終端使用者,承擔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經營管理義務,協調處理涉及水、電、氣等方面的矛盾和糾紛,確保居民正常使用。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物業服務業納入本地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加強行業管理,建立機構,落實獎懲,確保物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設立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群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係,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使用發生爭議,可向街道(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六條 建立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與社群管理之間的相關問題 。

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等參加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依法登記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因買賣、贈與等法律關係已經先行佔有房屋以及因繼承、訴訟、政府徵收等方式已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在物業管理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徵求該物業管理區域業主意見並取得專有部分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後,由物業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 籌備組工作經費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

該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含3萬平方米)0.5萬元,3萬—5萬平方米(含5萬平方米)1萬元,5萬平方米以上2萬元的標準先行給予保障,並在辦理基礎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備案之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轉入社群居委會建立的業主大會辦公經費監管賬戶。

業主大會成立後產生的經費由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交通、通訊和誤工補貼等計入物業管理成本。業主委員會應按業主大會的決定開支費用,開支情況每年應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不欠交物業服務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四)未發生侵犯本物業區域其他業主權益和公共利益行為;

(五)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沒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工作;

(六)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七)書面承諾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一條 業主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業主委員會產生過程違反程式或者存在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可以持相應的證據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將核實情況報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由5人以上11人以下的單陣列成,任期不超過5年。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7日以上。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由業主委員會存檔、管理,接受業主查詢。

經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的,經業主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並進行補選。

第十三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由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並由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將確定的中標人名單抄送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住宅物業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核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築面積低於3萬平方米的;

(二)投標人少於3個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使用說明書等內容。

物業買受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字由市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參照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作的示範文字進行制定。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物業交付承接查驗制度。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在新建小區竣工驗收後,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後30日內,將查驗檔案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業主權屬等資料的移交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辦理移交手續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