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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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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最新版」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9日

  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在《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範圍內提供服務的住宅及配套停車場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前款規定之外以及住宅改變用途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按收費等級標準收費。都市區範圍內的收費等級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佈;都市區以外的收費等級標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佈。

第九條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等級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收費等級標準,應通過論證會、座談會、書面或網際網路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一條 實施前期物業服務的住宅及配套停車場,建設單位應在銷售前擬定物業服務方案,選擇物業服務等級。

在《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範圍內提供服務的,建設單位應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以招投標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

超過《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最高等級標準提供服務的,專案在都市區的,建設單位應將物業服務方案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投標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專案在都市區以外的,建設單位應將物業服務方案報所在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投標方式與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非住宅和前期物業服務終止的住宅及配套停車場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並在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銷售時公示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維修、養護、執行和管理;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立安全措施、維護公共秩序,協助安全防範;

(三)共有綠地、花木和景觀的養護與管理;

(四)物業共用部位及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清理;

(五)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業服務。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金和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按月收取,經與業主合同約定預收的,從其約定;停車場物業服務費用以車位為計價單位,其他物業服務費用以建築面積為計價單位。

第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交付以後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條 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清償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裝修保證金作為裝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額、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由雙方約定。

物業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棄土應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清運。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清運費用由雙方約定。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與裝修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單位委託代收有關費用的,可根據雙方約定向委託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

未實行“一戶一表”的物業,可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業主繳納水、電、氣費。總分表之間的差額據實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繳費區域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專案、標準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時,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