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物業管理師>

安慶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物業管理師 閱讀(4.48K)

《安慶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全文:

安慶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及建設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建立整潔、安全、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城管執法、公安、工商、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之間的關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支援和配合,做好社群管理、社群服務與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推選業主代表,享有被推選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使用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含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應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劃分: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範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住宅建築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區道路等自然邊界圍合的區域,可以將幾個住宅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裝置,並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並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可以繼續作為一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和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般應當制定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

第十條 對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引導業主按照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業交付滿2年,並且入住率超過30%的;

(三)首批物業交付滿3年的。

第十一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較多的,可以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代表的業主意見;對需業主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具體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二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業主的投票權按如下方式確定:

(一)住宅物業按照一套房屋計一投票權;

(二)非住宅物業按照建築面積每200平方米計一投票權;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的,每證計一投票權。

業主的投票權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行使,但物業使用人不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被選舉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之後業主的投票權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通過。決定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必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並將業主大會會議討論的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業主公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的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二)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式及決定物業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方式;

(三)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裝置狀況;

(四)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裝置的權益;

(五)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七)物業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繳納、使用、監管;

(八)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就以下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二)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式;

(三)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

(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