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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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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區物業管理實施細則》業經2001年9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下面是細則具體內容:

黑河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的使用、維修和管理服務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保持整潔、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省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黑河市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黑河市城區。各縣(市)可參照執行,也可根據有關規定和本細則制定各自的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物業,主要指已經竣工驗收並且交付使用的住宅、辦公用房、寫字樓、商場、商廈、工業區等建築物及其配套設施,以及與建築物、配套設施相關的場地。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是指依法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小區道路、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場區、公共休閒娛樂設施和區域安全防範等方面,依照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委託合同約定的專案和內容,對其進行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的經營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可接受供水、排水、供電、供曖、通訊等相關專業單位的有償委託,為業主提供相應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主管市城區物業行業行政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用、衛生、公安、郵電、供電、環保、物價、供水、街工委、供熱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房產管理局實施本細則。

第六條 市房產部門對物業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二級以上資質初審工作和三級及臨時資質審批工作;

(三)對業主公約、物業委託合同(含前期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簽訂、中止、終止進行備案管理;

(四)指導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並實施登記管理;

(五)監督、指導物業服務活動;

(六)參與制定物業管理收費標準;

(七)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實施處罰;

(八)受理對違反細則行為的投訴。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第八條 業主享有以下權利:

(一)維護物業自用部位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管理物業共用部分和公共事務;

(三)參與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四)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或者被選舉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

(五)表決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六)表決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業主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物業服務管理制度和規定;

(四)按時交付物業服務費用。

第九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1個物業服務區域組成1個業主大會。物業服務區域的範圍按黑河市城區物業管理服務區劃和規劃確定。

第十條 1個物業服務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物業銷售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一)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期限已超過1年;

(三)已出售公有住房達到35%以上。

物業銷售單位未及時組織首次業主大會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召開,並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批准物業服務委託合同;

(五)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同意,方可通過。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不滿16週歲的業主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席。

業主的投票權按戶計算。

第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後,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1次。

經有投票權20%以上的業主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提議3日內,就所提議題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2至3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人數根據需要一般由5至7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10日內,到市房產部門登記。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實施情況;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公約內容和要求詳見建設部[1997]219號檔案)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或者修訂草案並報業主大會通過;

(三)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委託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物業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五)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服務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六)協調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係;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共用設施裝置、公共場地的使用和維護;

(九)對設立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召開會議應當有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委員出席,做出決定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予以公佈。

第十六條 業主公約由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的共用部分或者公共事務管理的'協議,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公約對物業的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具有與業主同等的約束力。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並於通過後10日內報市房產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