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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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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現制訂頒佈《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包括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所有權人、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經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買受人、以及拆遷安置協議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確定的房屋所有權人。

開發建設後尚未出售的房屋,其開發建設單位視為業主。

第三條 《條例》所稱入住是指業主收到書面入住通知並辦理完相關入住手續。

業主在收到書面入住通知的限定期限未辦理入住手續,經書面催告仍逾期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入住。入住通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

第四條 《條例》所稱物業的前期管理是指首個業主辦理完入住手續至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時止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以立項、規劃批准的範圍確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責任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提議(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提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方便管理服務、節約管理成本和業主自願原則劃定:

(一)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超出立項、規劃手續批准的範圍;

(二)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多個物業管理區域合併;

(三)物業管理區域不明確的舊城區、城中舊村區及其他區域擬實施物業管理的。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條例》中,負責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及實現規劃目標的相關政策和措施;負責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服務進行考評。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事項。

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會議召開、業主委員會選舉等有關事宜的指導、協調工作。

社群居民委員會依照本細則在配合、參與協調和監督指導所轄的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有權對影響和損害業主利益、公眾利益的事項進行勸導、教育或提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廈門市物業管理協會應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制度,並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從業人員培訓教育等行業發展工作。

  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前一個月,應書面報告住宅區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群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

第八條 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照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商組織召開的第一次業主會議進行監督;?

(二)經三分之二以上小組成員同意,有權對業主會議的召開程式、表決辦法、表決事項等事宜提出監督意見;

(三)對業主會議召開、業主委員會組成過程中的糾紛進行協調;

(四)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執法機關報告。

第九條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業主會議。物業代管人、物業使用人可憑有效證件(代管證件、租賃合同有直接委託或約定的,依委託或約定代行業主的權利義務)參加業主會議並行使委託授權範圍內的權利事項。其它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應經公證機關公證或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社群居民委員會確認。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於第一次業主會議召開的前15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審議表決內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投票權數、參加會議業主或代表的權利義務等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張榜公佈,同時書面通知每位業主。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組織召開或委託市物業管理協會、已進駐的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逾期未組織召開或開發建設單位因破產倒閉等客觀原因無法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的,可由住宅區所在的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直接組織召開或委託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企業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可由以下方式推薦產生:

(一)由住宅區內20位以上業主簽名推薦、住宅區超500戶的按百分之五以上業主簽名推薦,或按住宅區樓宇的幢號、梯號、樓層簽名推薦。但推薦人不得重複簽名推薦;

(二)開發建設單位推薦;

(三)由住宅區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推薦。

開發建設單位、社群居民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 第一次業主會議的組織者應將推薦產生的侯選人的個人簡況在住宅區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於3日。

第十四條 由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從推薦產生的候選人中指定若干名候選人,配合業主會議的組織者開展擬訂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方案草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第一次業主會議表決的檔案資料等籌備工作。

第十五條 在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監督下,第一次業主會議按下列程式召開:

(一)公佈會議程式;

(二)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的代表彙報會議的組織情況;

(三)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彙報前期物業管理的情況;

(四)介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基本簡況;

(五)依照表決權數投票差額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六)已推選出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投票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七)在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下,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業主公約草案及提交第一次業主會議表決的檔案資料並根據需要推選業主委員會執行祕書;

(八)對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授權事項、執行祕書人選及其它有關住宅區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有足夠的時間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

(三)品行端正,具有較強的責任感並熱心公益事業;

(四)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五)在本市實際居住。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可由業主會議、臨時業主會議予以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

(一)不符合《條例》第十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二)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業主委員會章程、決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四)利用業主委員會委員職權侵害業主合法權益和非法干預物業管理企業正常物業服務活動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

(六)因疾病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的;

(七)其它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八條 第一次業主會議召開以後入住的業主,有權瞭解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臨屆滿,現屆業主委員會在業主自治監督指導小組的監督指導下,組織召開業主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換屆選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換屆選舉前15天,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將換屆選舉事項告知全體業主。告知事項應包括:

1、換屆依據;

2、推薦候選人辦法;

3、會議程式;

4、監督指導單位及電話等內容。

(二)按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推選候選人。

(三)換屆選舉前7天,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議題、候選人名單及簡歷、投票權數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張榜公佈。

(四)會議議程應包含的內容:

1、業主委員會代表作工作報告;

2、物業管理企業作工作報告;

3、宣讀候選人名單及簡況;

4、推薦監票員;

5、按表決權數投票表決;

6、已當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7、其它事項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主持下審議表決。

(五)換屆選舉結果在10日內向住宅區所在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公共設施、裝置相對獨立的分期開發的住宅區,先期開發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且先期開發住宅區符合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的,經住宅區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召開臨時業主會議併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

臨時業主會議的召開程式、條件、職責及臨時業主委員會權利和義務與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一條 分期開發的住宅區完成整個住宅區開發建設,且符合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的,應按《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臨時業主委員會同時自行終止。

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臨時業主委員會申請,經住宅區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由臨時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按本細則規定的換屆選舉程式召開業主會議並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臨時業主會議視同第一次業主會議。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公章管理制度,並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公章管理人違反制度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業主及使用人的投訴受理制度。受理以下事項:

(一)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事項的投訴;

(二)對業主公約約定事項的投訴;

(三)對業主會議、臨時業主會議及業主委員會職權內作出決定事項的投訴;

(四)對物業管理服務中的其他民事糾紛進行調解。

業主委員會應認真受理投訴和糾紛案件,對處理不了的投訴案件可提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也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在投訴受理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業主委員會應予以勸阻、制止,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指定委員或執行祕書或成立專門機構受理投訴,並給予投訴受理工作人員適當經濟補助。

投訴受理處理結果應向投訴人反饋。投訴受理處理的彙總情況應向業主會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