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物業管理師>

盤錦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物業管理師 閱讀(1.77W)

高階物業服務包括對建築、裝置、設施的執行管理與維護保養,管轄區域的安全秩序管理、環境管理與環境保護,以及對物業客戶自尊與服務享受的滿足,這些服務構成了產品所提供的核心利益。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盤錦市的物業管理實施細則,一起來看看吧:

盤錦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盤錦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新建物業和共用配套設施裝置齊全的原有物業,實行物業管理;原有物業共用配套設施裝置不齊全的,通過整治和完善配套設施裝置,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築物及其相關的設施、裝置和場地,包括居住物業(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商業物業(綜合樓、寫字樓、商業中心、酒店、康樂場所等)、工業物業(工業廠房、倉庫等)和其它用途物業(車站、機場、醫院、學校等)。

本細則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細則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細則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本細則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盤錦市房產局是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城建局是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社群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物業管理規定,起草我市物業管理有關配套檔案;

(二)負責我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稽核、審批、年檢和物業管理行業檢查、指導和監督工作;

(三)負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的審批工作;

(四)參與新建成住宅區開工前的聯合審批,竣工後的綜合驗收;

(五)負責指導、組織實施舊住宅區的整治,推行物業管理;

(六)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招投標的指導、監督、管理;

(七)組織開展物業管理達標創優和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專業培訓;

(八)負責對物業管理收費考評定級,對物業管理服務監督、檢查;

(九)負責全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十)指導、監督、檢查、協調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工作;

(十一)負責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設定的配套設施裝置是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住宅區內已分割成多個自然區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按照前款規定,結合當地社群的佈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房屋使用率達50%以上的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使用率達到50%以上的,建設單位書面報告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社群或業主代表可以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社群的書面要求後,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指導開發建設單位和社群成立業主大會籌備小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籌備小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其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屬於住宅類物業的,一戶為一票;屬於非住宅類物業的,以業主擁有的建築面積每50平方米計為一票,單戶不足50平方米的計為一票。

單個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所持的投票權,不得超過全部投票權的30%,剩餘投票權按照其他業主佔全部投票權的比例分攤給其他業主。

停車場(庫)以及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不計投票權。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採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由業主決定以其他方式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以業主代表參加的形式召開的,到會業主代表應當能夠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持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業主大會做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做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首次業主大會的費用開支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7到13人的單陣列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委員符合條件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指導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指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四)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內容發生變更的,按照本條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責任心不強、辦事不公、工作水平較低或業主委員會組織紀律渙散、工作不力,造成區域內物業管理混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調整、解散意見,提交業主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業主委員會不依照《物業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職責,經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業主推薦產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成員,該籌備組可以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