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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物業管理師 閱讀(1.86W)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於2004年1月1日釋出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一起來看看吧。

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在鄭州市市區內提供物業服務時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鄭州市市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由鄭州市物價局負責;各縣(市)、上街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綜合管理服務;

(二)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三)物業共用設施、裝置及其執行、使用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四)環境衛生、綠化管理服務;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維護。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透明和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別墅及非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務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應當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經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等級管理。

(一)物業服務專案包括綜合管理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公共區域清潔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服務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日常執行、養護、維修服務五項。

(二)每個服務專案根據服務要求、設施裝置配置情況不同,分為五個收費等級。

(三)物業服務企業所申報的綜合管理服務專案的等級,不得高於所選的公共區域清潔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專案等級。

(四)物業服務最終價格為五項對應等級收費標準之和。

第九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各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具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

各住宅小區具體的物業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物業服務專案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時約定。

第十一條 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以下資料原件(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物業服務收費專案等級標準。價格主管部門在實地勘驗後,對具備收費條件的物業小區核定收費專案等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