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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區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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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區物業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衢州市區物業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衢州市區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衢州市區(含柯城區、衢江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區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市區物業管理行業重大問題的調研並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柯城區、衢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體負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各街道(鄉鎮)、社群物業管理工作,培育和規範物業服務市場。

市區兩級發改、規劃、綜合執法、價格、財稅、公安、司法、環保、工商、人防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和社群建設之間的關係,調解物業管理活動的糾紛,協助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社群居民委員會協助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轄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領導機構,協調解決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並建立物業管理爭議化解和糾紛處理工作機制。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行業作為新興服務業予以重點扶持和培育,積極推進物業管理市場化、專業化、規模化程序,鼓勵創新物業管理機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房屋等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並承擔《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履行相應的義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物業的共同設施裝置配置、建築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要求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

(一)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建設單位未及時報告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要求。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前一次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預繳籌備經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收代管。具體預繳標準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含5萬平方米)的物業為2萬元,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為3萬元,10萬平方米至20萬平方米(含20萬平方米)為4萬元,20萬平方米以上的為5萬元。籌備經費的使用應堅持合理節儉、專款專用、多退少補的原則。

第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做好指導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籌備組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做好籌備工作。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本條第二款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定的事項徵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業主可以書面委託的形式,約定由其推選的業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權。具體推選及表決辦法,委託內容、期限、許可權和程式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具體可以採用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

業主大會在其職責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九條確定的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字,供業主大會選用。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0%以上且佔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向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

(二)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備案部門。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負責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的具體工作,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對物業服務情況進行考核;

(四)及時瞭解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