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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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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11月1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2007年12月14日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佈,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的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政府指導與業主自治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科學化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的協調機制。

第六條 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不含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綠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價格、民政、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之間的關係,協助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並依法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買受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設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 已建成物業,其管理區域已經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劃分或者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或調整,並向業主公告。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一)商品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商品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十二個月的;(三)商品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二十四個月且業主總數在三十人以上的。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成立業主大會,實行規範的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十三條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籌備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日。籌備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籌備組成立後,應當做好下列工作:(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三)登記業主有關資料,並確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草案;(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單、物業總建築面積、分戶建築面積、共用設施裝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業主應當協助籌備組核對房屋權屬證明和業主身份,提供聯絡方式。

第十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於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三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所代表業主的意見,並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業主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明確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

第十九條 管理規約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一)共有或者共用物業的使用、維護要求;(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公共費用的分擔、公共收益的分配;(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四)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五)物業管理爭議的處理方式;(六)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由三人以上單陣列成,最高不超過十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檔案向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情況的書面報告;(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管理規約;(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工作。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換屆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解散的,由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組織成立換屆籌備組換屆選舉。換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其成員名單,並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印章、檔案等檔案資料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等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經費的收支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佈,接受業主的監督。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要求的,應當對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權謀私或者收受其他利益;(二)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名義提供擔保;(三)侵佔業主財產或者損害業主利益;(四)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因物業轉讓、滅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成員資格自行終止。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二)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四)有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五)有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自成員資格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的權利、義務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