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生產管理師>

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生產管理師 閱讀(2.95W)

《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已於2005年9月29日經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條例全文:

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安全生產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援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向本單位工會通報安全生產情況,並接受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裝置、設施,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五)按規定對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七)生產經營區域佈局合理,並與生活區域之間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 下列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除具備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建煤礦設計能力除受資源、地質條件限制外必須在年產三十萬噸以上;

(二)新建露天採石場年生產規模必須在五千立方米以上;

(三)煙花爆竹傳統產區應當實行企業化生產。

第十二條 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從業人員的百分之一。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於從業人員的千分之五。

行業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換工種、長假後復工、改用新工藝和使用新裝置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程建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安全工程設施設計應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稽核;建設專案竣工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機械裝置、電氣裝置、儀器儀表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機械裝置、電氣裝置、儀器儀表和特種裝置的採購、使用、維修、保養、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規範。生產裝置對人體易造成傷害的部位,應當設有安全防護裝置和警示標誌。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生產性毒物、粉塵、噪聲、振動、高溫、輻射以及其他職業危害採取防護措施,進行定期檢測,實行分類管理。經檢測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及時採取治理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容易產生易燃易爆氣體和容易積聚窒息性氣體的工序或者場所,採取安全作業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登記、建檔、評價、標識,及時採取監控和整改措施,並告知相關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合併、分立、解散、破產、轉讓等情形時,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治理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施工作業時,應當保護石油、天然氣、煤氣、熱力、給排水管道和光纜、電纜以及其他管線設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築工程拆除以及臨近高壓線路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制定現場作業方案,明確現場安全管理責任人員,落實現場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應當與居民區(樓)、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軍事工業單位所在地周邊安全區域應當受到保護。

第二十一條 旅遊景點、車站、體育場(館)、商場、賓館等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設定標誌明顯的安全通道,還應當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其危險地段應當設立警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 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的生產單位應當持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證書。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領取經營或者銷售許可證。

生產單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小煤礦有計劃地進行改組、改造、兼併、整合,實現規模化經營,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制度,並向高瓦斯礦井派駐瓦斯治理督導人員,加強煤礦生產現場的安全督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管理,執行先抽後採、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和應抽盡抽、可保盡保的瓦斯治理方針。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統,瓦斯礦井必須建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落實瓦斯治理工作。開採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時,必須按規定採取安全生產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採)的防治水方針,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開展水害預報工作。未經批准,任何煤礦企業不得在水體下采煤。

禁止煤礦企業超能力生產。禁止越層、越界開採或者開採保安煤柱。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事故隱患報告排查制度和瓦斯檢查制度。

大中型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礦山專業救護隊伍,制定災害防治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其他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輔助救護隊,並與礦山專業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確保發生事故時組織及時有效的搶救。

第二十七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費用年度提取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按標準自行提取,計入生產成本,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第二十八條 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並向從業人員說明所從事工種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治療和妥善安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礦企業還應當為煤礦井下作業的職工、建築施工企業還應當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除前款規定外,提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為從事高空、井下、高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作業崗位的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中受傷人員及時予以救治,並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做好死亡人員善後工作,並按國家規定對死亡人員家屬給予撫卹和補償。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防範應急措施,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有權在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四)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後獲得相應的賠償;

(五)因職業危害造成健康損害後獲得相應的賠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

(四)及時報告事故,如實反映事故真相,積極參加事故搶險救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而對其採取調換工種、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報復行為。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者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