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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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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根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平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控體系、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並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市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編製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相關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七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二) 指導、協調和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三) 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四) 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實施審批、處罰;

(五) 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託,組織、協調、指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本市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有審批、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專項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各級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民主監督,依法參加事故調查,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以及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援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工藝的推廣應用,扶持技術含量高、社會效益好的安全生產科技專案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本市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援有關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培訓等活動。

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培訓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質,並依法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一) 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裝置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 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 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 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 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

(七) 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 採取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一) 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 協助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整改;

(四) 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經驗;

(五) 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的審查,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六) 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

(七) 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報告;

(八) 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一) 屬於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等高度危險性行業(以下簡稱高危行業)以及危險物品使用、儲存、運輸單位;

(二) 屬於金屬冶煉、船舶修造、電力、裝卸、道路交通運輸等較大危險性行業(以下簡稱較大危險行業)的;

(三) 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

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實施、重大安全生產技術專案、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等情況,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的檢查、教育培訓、獎懲以及設施裝置安全管理、職業危害防治、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特種作業管理、事故報告處理等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資金用於安全生產的技術專案、設施和裝置,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應急救援器材、物資的儲備,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方面。安全生產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高危行業和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本單位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報財政、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八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十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十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下列人員及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一) 新進從業人員;

(二) 離崗六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

(三) 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裝置後的有關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術基礎知識,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的效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產知識。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記錄卡應當由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的行業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