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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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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1月1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月10日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2017年1月1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監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分管業務以外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管、協調指導的責任。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業和資訊化、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海洋漁業、質量技術監督、商務、農業、林業、水利、旅遊、文化、教育、衛生、民防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電力、氣象、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的監督管理,加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安全文化、安全常識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培養和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安全防護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大中專院校和中國小開設安全知識課程,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督促和指導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等的宣傳教育,有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的義務;應當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二)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術、管理、諮詢等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範圍。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如實並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妥當處置突發事件、參加搶險救護或者研究、推廣和應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並加強監督考核,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發和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不得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船舶修造、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八)依法組織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九)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礦山、金屬冶煉、船舶修造、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全員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的崗前、在崗、轉(返)崗等全程培訓,並確保培訓計劃、機構(基地)、費用、教材、人員、考核、檔案、制度的落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時間,應當計入勞動時間,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將其統一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單位開展安全綜合分析,編制書面報告;

(二)初步設計階段,由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三)施工階段,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四)試生產(執行)階段,由建設單位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五)竣工驗收階段,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六)投產使用階段,由建設單位保持安全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其他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並監督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並登記建檔,對執行安全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控;

(二)定期檢測、評價重大危險源有關設施、裝置、場地的安全狀態;

(三)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措施;

(四)在重大危險源的明顯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生產風險告知牌;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評估演練結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在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時應當立即報告。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登記檔案監控制度,設立隱患登記臺賬,實時登記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明確日常排查、崗位排查和專業排查的內容、範圍和責任,定期組織開展生產安全隱患排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生產經營單位聯網的隱患排查治理資訊系統,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併網銜接,並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排除;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對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危及人員安全的,應當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合併、分立、解散、破產、轉讓等情形時,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首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重大危險源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控治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安全出口標誌明顯、保持暢通並符合緊急疏散和救援要求。發現佔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隱患,應當立即整改。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國家規定的危險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作業內容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實施作業前風險分析;

(二)制定作業方案,重點明確安全防範措施、事故應急處置,消除或者降低作業風險;

(三)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指揮、作業和安全監護;

(四)確定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五)負責作業批准的相關人員應當到作業現場稽核作業票證,重點檢查確認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在作業現場採取照明、通風、檢測、通訊、監測和設立安全標誌等措施;

(七)正確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八)確保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九)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和報廢等管理制度,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並如實記錄。

禁止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承包、承租。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前款規定將經營專案、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