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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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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於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全面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援、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或者工作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範事故的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裝置、設施、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七)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安全費用,計入生產成本,專戶儲存,並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費用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煤礦生產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配備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適應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協助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督促貫徹執行;

(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四)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其它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並做好記錄;難以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五)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建檔,並進行跟蹤管理;

(六)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檢查,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

(七)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的審查和驗收;

(八)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負責傷亡事故、職業病的報告、統計和分析,提出防範措施;

(九)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培訓內容和時間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培訓經費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裝置、設施上,設定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警示標誌應當醒目、保持完好,便於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執行管理檔案,對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二)定期對有關設施、裝置進行檢測、檢驗;

(三)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合併、分立、解散、破產、轉讓等情形時,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排除的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6個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應當與居民區(樓)、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築物、重要公共設施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對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用於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粉塵、噪聲、振動、高溫、輻射、生產性毒物以及其他職業危害採取防護措施,進行定期檢測,實行分類管理。經檢測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應當及時採取治理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容易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和容易積聚窒息性氣體的崗位或者場所,採取安全作業防範措施。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臨近高壓線路、地下輸油、輸氣管道、重大危險源作業和在密閉、狹小空間內作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國小生開展勞動技能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提供安全的生產條件,不得安排中國小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租用學校、幼兒園房屋和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佩帶、使用,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購買勞動防護用品時,應當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並歸檔儲存。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