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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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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4號公佈,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以及單建人防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檢驗檢測、施工等相關單位,應當落實責任制度,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檢驗檢測、施工等單位的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活動,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第五條 鼓勵推廣應用符合安全、環保和節能要求的工程建設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和新技術。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藝和裝置。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負責釋出推廣應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設材料、工藝、裝置和技術的目錄。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優質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勵機制,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並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及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檢驗檢測、施工等單位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現場勘察進行見證,沒有條件的應當委託其他勘察單位進行見證。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不實行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工程專案管理人員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保證建設工程的建設資金,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以施工單位帶資、墊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工程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建築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並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分項發包的,必須依法分別取得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按照專案批准許可權,向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資料:

(一)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備案檔案;

(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的檔案;

(三)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竣工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可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的檔案。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等單位對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三個月內,向備案機關移交建設專案檔案,取得檔案移交證明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第三章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行勘察,並對勘察質量負責;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檔案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建設工程設計,並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採用專有、專利技術的,設計單位必須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提出相應的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措施的建議。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作出詳細說明,並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分析;對設計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對非設計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認定,並在認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攬施工圖審查業務。

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在出具審查合格書後五個工作日內,配合建設單位按照專案批准許可權向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圖審查單位發現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予以糾正,並按照專案批准許可權及時報告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第四章 工程監理、檢驗檢測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必須配備與建設工程專案相適應的專業監理人員,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一)審查施工單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保證措施;

(二)查驗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證;

(三)督促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責令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對建設工程擬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裝置驗收認可,對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稽核簽字;必要時,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過程和鋼筋的加工過程進行監理;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階段性驗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單位必須通過國務院或者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並通過國務院或者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在資質範圍內承擔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檢驗檢測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驗檢測,出具的檢驗檢測資料和結論必須真實、可靠,並對檢驗檢測結論負責;對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告知委託單位,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對檢驗檢測結論有異議的,由提出異議的單位與原檢驗檢測單位共同選定的檢驗檢測單位重新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章 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不得組織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制度;

(二)確定工程專案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依法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嚴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質量檢驗;

(五)制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