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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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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2005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下面是條例的具體內容: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範事故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安全生產措施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裝置、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並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裝置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