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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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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5月2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5月20日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範事故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安全生產措施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裝置、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並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裝置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八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千人的,至少配備十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協助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查處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並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整改;

(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五)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的審查,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六)協助調查和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報告;

(七)定期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八)生產經營單位賦予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築施工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裝置、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修和保管知識;

(五)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安全生產事故典型案例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學時;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四學時。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四學時;換崗、離崗六個月以上覆工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裝置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均不得少於四學時。

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