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生產管理師>

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生產管理師 閱讀(1.38W)

《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已於2009年11月26日經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通過的《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公佈,自2010年 3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6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和建築材料、裝置生產銷售單位的質量和安全

生產責任

第五章 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支援和督促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專案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等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

第七條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並在其資質、資格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相應業務活動。

第八條 鼓勵推廣應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環保、節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新技術。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舉報。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優質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勵機制,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技術要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設計圖紙和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並在開工前一次性足額給付施工單位。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規劃部門稽核的建設規劃總平面圖;

(二)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三)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資料;

(四)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的合同;

(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證書;

(六)施工單位的中標通知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專案經理的註冊建造師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七)監理單位的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的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符合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並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七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提供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條件的施工場地,協調解決施工現場各施工單位及毗鄰區域內影響施工安全的問題。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等檔案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受理。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檔案,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備案受理單位對備案申請進行審查,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十五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應當提供《工程使用說明書》和《工程質量保證書》。

《工程質量保證書》的內容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中的一項檢測業務拆分委託不同的檢測單位。

第三章 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檔案必須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現場應當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圖紙配套,說明清晰,內容完整。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措施建議。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裝置、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 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圖紙會審,做好設計檔案交底;

(二)向施工、監理單位詳細說明施工圖設計檔案,及時處理與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

(三)參加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其主要隱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質量的驗收;

(四)參加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分析,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出具審查合格書,並將審查單位蓋章的全套施工圖交還建設單位。

施工圖審查單位發現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並書面說明原因。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經修改後,重新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施工圖審查單位對審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和建築材料、裝置生產銷售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制度;

(二)確定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業工長和專案質量員、安全員、試驗員、測量員、資料員、材料員等施工管理人員;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嚴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質量檢驗,做好質量和安全生產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五)制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六)承建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對建設工程沉降進行觀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專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不得同時承擔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專案,不得委託他人代行職責。專案負責人的變動須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的有關技術要求和重大危險源,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

對建設工程專案重大危險源,施工單位應當在相應部位設立警示標誌。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對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造成損害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建設單位給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具)以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具)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並明示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設工程施工的技術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等。

施工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材料員和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應當對進場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進行聯合驗收,並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驗收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禁止在建設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建設單位委託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採取封閉圍擋等安全防範措施,施工現場搭設的臨時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宿舍,不得允許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四十條 生產、銷售單位所提供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裝置、商品混凝土和有關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具)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質量要求,並對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