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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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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4日起,南通市實施《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細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做了的細則全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新建住宅區和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由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整治,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大廈,工業區等其他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南通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管行政部門)。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物業管理行業服務標準;

二)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年檢和業務指導工作;

三)負責業主機構的登記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指導業主機構和物業管理企業工作,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發生的矛盾和問題;

六)依法查處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約行為。

七)負責協調並加快理順與物業管理工作相互聯絡的各種關係。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具體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建設、規劃、城管、環保、交通、公安、物價、工商、供電、郵政、電信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規定,負責住宅小區相關工作的配合、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物業管理行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居民服務業)優惠政策。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逐步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六條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的,物業管理的組織形式可以由業主自主決定。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

第七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對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參與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五)享受與物業管理費用相符的服務;

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四)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交納維修基金;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三)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審議批准業主委員會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

六)決定有關業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提議後十五日內應當就所提議題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的投票權數,普通住宅房屋實行一戶一票;其他物業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具體計算規則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決定事項,應當以出席業主大會的業主的投票權數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對業主大會負責。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及其修訂草案並報業主大會通過;

三)經業主大會批准,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並經業主大會對合同條款審查同意後,負責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四)經業主大會批准,負責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當維修基金不足時,進行續籌;

五)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物業管理重大措施;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執行業主大會的有關決定;

八)接受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九)督促業主和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和有關規定;

十)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當是五至十五名的單數,其組成人員不得在物業管理企業中兼職。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認。登記確認日期為業主委員會成立日期。

業主委員會登記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業主委員會因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滅失等原因終止的,應當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四條 業主公約是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使用、維修、管理等方面的行為守則,對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應當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佈,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的示範文字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