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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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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活動的管理,維護工程建設秩序,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依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建設活動,是指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恢復建設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裝置安裝、管線敷設、建築裝飾裝修等工程專案立項後實施階段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省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的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綜合管理措施;

(二)負責發放施工許可證;

(三)負責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工程專案承發包合同監督,綜合管理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

(四)負責或者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五)負責或者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工程專案初步設計和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審查工程專案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資質)等級,發放相應資格(資質)證書;

(七)協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設區的市、縣(市)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的綜合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由同級的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水利、交通、電力、郵電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系統工程專案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行業管理工作,並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計劃、經濟、財政、銀行、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勞動等部門,按照國家和同級的政府規定的職責,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工程建設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活動實行分級管理。地方各級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權非法干預工程建設活動。

第二章 工程建設程式

第六條 工程專案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手續。

第七條 工程專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工程專案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工程專案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報送竣工圖及其他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第十條 地方各級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或者其他有關手續,應當明確具體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補充有關檔案或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提出要求。

第三章 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工程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含建築裝飾裝修)、監理、材料裝置供應等任務和工程總承包,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國家對招標投標有某些特殊專業性規定的,從其規定,並同時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歸口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發包人招標發包必須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招標的能力。不具備能力的,必須委託招標代理人組織招標發包。

第十三條 承包人承包工程專案,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具有與承包的工程專案相適應的資格(資質)。

省外承包人進入本省承包工程專案,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資格(資質)。

國(境)外工程設計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設計除方案設計外,應當與國內設計單位進行合作設計,並遵守國家及本省工程建設的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諮詢、招標代理、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活動的機構,必須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經濟組織,並具有與所從事的中介服務活動相適應的資格(資質)。

省外從事招標代理、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中介服務活動的機構,進入本省承接業務,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資格(資質)。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推行建設監理制度。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理合同的約定,對工程專案的質量、造價、工期等進行控制,並對因監理過錯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簽訂工程專案承發包合同和工程建設中介服務委託合同,應當遵循公正合法、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使用國家推薦的示範文字或者其他書面形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縣級以上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責,負責前款所稱合同的監督。

第十七條 工程專案概預算應當以規定的標準定額、計價方法為依據,根據市場供求變化和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按照合同的約定與承包人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合同對結算期限沒有約定的,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工程專案的竣工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