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濟南政府令第149號頒佈,2002-03-29起實施,下面是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物業管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城市各類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築以及相配套的設施。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以物業管理和服務為經營業務,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城市物業管理。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住宅小區必須實行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房產管理部門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業、環衛、園林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市物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業管理組織
第五條 本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商業大廈、寫字樓等單體建築或專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委託制。
第六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
業主大會應當由過半數的業主出席方可舉行。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業主大會。特殊情況經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業主提議,可以臨時召開。
第七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
(二)聽取、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通過和修訂業主公約;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任期兩年。業主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聘用合同;
(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情況;
(三)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四)配合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成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
(三)具有管理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物業的能力;
(四)有三十萬元以上貨幣註冊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並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申辦《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查申報表;
(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身份證明;
(三)管理章程、經營場所證明及資信證明;
(四)各類專業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或證明檔案;
(五)其他有關的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