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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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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規定的全文:

最新版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含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管、人防、環保、公安、司法、工商、價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域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管理、社群服務的關係,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其中,涉及重大糾紛的,由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解。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定期處理物業管理問題工作機制;涉及十名以上業主聯名要求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有關問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開有關單位及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未依法換屆;

(三)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退出和辦理交接手續;

(四)物業管理與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矛盾糾紛;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第六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資訊化體系建設,建立物業管理資訊平臺。

第七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絡,協助完善物業管理糾紛審理工作機制。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但基於建設、買賣、贈與、徵收補償等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可以認定為業主。

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四十五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准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並應當邀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上未參加表決業主的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相關資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任期一般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業主聯名推薦、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時,可以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同時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後,應當將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等材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外,業主委員會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二)監督管理業主共有收益;

(三)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四)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利害關係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財物;

(二)承攬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務;

(三)接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終止的,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推薦或者遞補。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並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換屆選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逾期仍未組織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原業主委員會委員無正當理由怠於組織或者阻撓換屆選舉的,不再列入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資格終止或者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或者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業主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二十二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有財產的清算工作。

第二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百分之三十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百分之七十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各項收支賬目並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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