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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區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物業管理師 閱讀(1.89W)

由於我國物業管理行業起步晚,市場化程度較低,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過不少問題。在行業初創的很長一段時間裡,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水平良莠不齊,管理價質不符、違規、侵權的現象時有發生,投訴率居高不下。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紹興市區物業管理辦法全文,一起來看看吧:

紹興市區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紹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紹興市區範圍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局(以下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做好本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規劃、工商、公安、價格、建築、廣電、電信、電力、水務、環衛、燃氣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市區範圍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之間的關係,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有關物業管理的合法權益,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主管部門(含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下同)會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配置、建築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徵求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擁有共同的配套設施裝置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舊城區規劃範圍內新開發建設的住宅,與周邊原有住宅區房屋相毗連的,經相關業主同意,可以歸併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九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推舉的代表和建設單位、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代表產生的具體辦法是:

(一)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向物業小區內的業主徵詢意見,並組織推舉出業主代表一至三名;

(二)由物業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當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一至二名作為代表(居民委員會尚未建立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單位內推舉代表);

(三)由物業主管部門要求建設單位推舉一至二名代表。

籌備組應當確定召集人,負責牽頭制定籌備組規則和進行相應的籌備工作。籌備組無法確定召集人的,由物業主管部門在業主代表和建設單位、居民委員會代表中直接指定。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籌備組應當於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通知全體業主,並告知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接受告知的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會議,並給予必要的指導。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竣工驗收前一次性向物業主管部門預繳籌備經費,由物業主管部門代收代管。籌備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節儉、合理,實行多退少補。具體預繳標準為5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為每平方米1元,5萬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為每平方米0.5元。

第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採用的形式、業主推選業主代表、意見的表達方式和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及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所需投票權數等應符合《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召開。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持業主大會會議記錄、會議決定、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公約等有關檔案向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由5至15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其行為損害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物業主管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開。

第十六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業主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數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和人數以及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費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