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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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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即贛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2009年5月22日市人*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贛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政府規劃、建設、城管、財政、公安、消防、工商、稅務、物價、環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組織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及備案登記,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之間的關係和矛盾。

社群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參與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組建和改選業主委員會等工作,調處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住宅小區和共用設施裝置齊全的原有住宅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業主大會決定實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必須接受社群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城市規劃區內未成立業主大會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或者零星住宅,由社群居委會實行準物業管理,提供公共區域保潔、綠化和共用設施裝置的養護維修等基本服務。業主大會成立後準物業管理活動自行終止。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經批准的物業專案規劃用地範圍、社群佈局、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等因素確定。

分期建設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其設定的配套設施裝置共用的,應當歸屬於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區域內已自然形成多個相對獨立、封閉小區的,且不存在共用設施裝置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不同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後可以合併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信用等基本資訊,接受公眾查詢。

本市以外的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應當經物業專案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並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查。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

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絡地址、通訊方式,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對業主的個人資訊應當保密,除配合執法部門執行公務外不得洩露。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六)項事項,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物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滿兩年的。

第十條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社群居委會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示範文字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章程(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第(一)至(四)項內容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簡歷、相片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二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邀請所在社群居委會列席。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不能親自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人蔘加。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產生後,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組織召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從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法定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不得向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介紹相關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就業,不得收受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3人。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半數以上的委員參加,所作決定必須經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需要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建議和意見。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任期屆滿前2個月,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管理有關事項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應當至少每年公佈一次,公佈的內容、次數、地點等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是否領取報酬及其具體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