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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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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於2010年7月22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201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22日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並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管理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七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擬定安全生產規劃和政策,分析預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形勢,釋出安全生產資訊;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三)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檢查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

(五)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

(六)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七)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管、公安、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工業、商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政府主管部門和機構,按照本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負責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事故防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裝置、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五)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併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安全許可。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三名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或者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財務計劃。

第二十條本市鼓勵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一次性儲存風險抵押金,用於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保障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待遇;

(二)瞭解工作崗位、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範、應急措施;

(三)獲得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參加相關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

(五)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職業健康檢查;

(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檢舉控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拒絕違章冒險作業的指揮命令;

(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

(九)對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的損害依法獲得賠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三)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由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並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一)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二)對調換工種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裝置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對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復工培訓;

(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二十五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生產性毒物、粉塵、噪聲、振動、高溫、輻射以及其他職業危害採取防護措施,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經檢測、評價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的,必須及時採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向從業人員公佈。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年度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並將驗收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重大建設專案或者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建設專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規定在設計階段進行安全預評價,在驗收階段進行驗收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制度;

(二)對執行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控,及時消除存在的隱患;

(三)定期進行檢測、評估;

(四)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九條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及金屬冶煉、大型商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將安全評價報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

(二)廠(場)區道路平坦、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定明顯的交通、警示標誌,管、線、棧橋的架設和標識符合國家標準;

(三)生產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須加蓋或者設定圍欄,施工挖掘的坑、溝應當設定護欄和警示標誌;

(四)在架空輸電線路下,禁止起重機械作業或者搭建建築物、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