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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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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已於2015年11月26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7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裝置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沒有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

經濟資訊、公安、建設、交通、農業、商業、國土房管、市政、水利、質量技術監督、旅遊、海事、煤礦、氣象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八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領導責任。

第九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預防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以及相關要求,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路等媒體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向學生普及安全知識,培養其安全意識。

第十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資訊諮詢、技術交流、教育培訓和安全社群建設等服務,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相關安全生產檢查,參與制定安全生產相關標準。

第十一條鼓勵、支援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安全評價、安全檢測監控、安全設施裝置等安全產業。

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參加搶險救護、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並加強監督考核。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設定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綜合監督管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

(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及時、如實報告並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後工作,督促執行事故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設定專項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設定技術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技術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六)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如實記錄整改情況;

(七)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八)發現有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指令從業人員暫停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九)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設定技術機構或者配備技術人員的,其技術機構以及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規程、作業規範、技術標準;

(二)組織制定、實施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險作業技術措施、應急預案;

(三)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並及時處理,對不能現場解決的,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保證培訓質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對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裝置的,應當結合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裝置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規劃、佈局、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場所安全平面佈局,安全警示標識,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於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救援;

(三)根據生產、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種類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防洩漏、防雷、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四)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工宿舍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進行統一管理;

(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要求。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設施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效能良好。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實施以下現場安全管理:

(一)確認作業人員具備相應資格,其身體狀況符合現場作業要求;

(二)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操作規程、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三)確認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對作業場所的各種情況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緊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託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建立並實施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

屬於一般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排除;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整改完成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工傷預防費用保障機制,強化工傷預防工作。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網咖、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變場所建築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經營場所設定標誌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三)按照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有關責任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六)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知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七)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同一建築物內有多個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有關技術規範設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並保持暢通。

第二十六條儲存和堆放危險物品的倉庫或者其他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和安全須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項。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範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乾道、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併發出警示。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範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物件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