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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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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月28日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配備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督檢查人員,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資訊化建設。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制度,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基坑開挖、地下暗挖、吊裝、爆破、高大模板和高邊坡作業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檔案中予以註明,提出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並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交底。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負責人帶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評估安全隱患風險,落實治理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和物資,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和裝置安全管理。

施工專案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專案實施安全生產和裝置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專案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應當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施工單位使用相對固定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照用人單位參保的,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負責專案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術要求,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一)工作場所、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範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享有下列安全生產權利:

(一)瞭解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五)獲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

(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權利。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標準、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裝置;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