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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醫療糾紛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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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是最受人關注的熱點之一,要想知道醫療糾紛如何處理就要檢視一些醫療糾紛案例。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最新的醫療糾紛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最新的醫療糾紛案例有哪些

  醫療糾紛案例

一、情況簡述

孫xx,女,30歲,住院號:0030087001,住心外科17床。入院時診斷:先天性心臟病:動脈導管未閉、左室流出道狹窄(主動脈瓣下隔膜)、二尖瓣中度關閉不全、三尖瓣中度關閉不全。於2010-7-22日在貴院行“全麻體外迴圈下行pda縫閉+mvr+tvp”術,該手術正常住院10天左右出院,費用約五、六萬元,但孫瑞妃住院手術後至今已經五月餘,費用近30萬元。

患者入院前口齒伶俐,打工,月入1500元。

患者入院時情況:“安醫二附院心胸外科入院記錄”記載:入院時:t:36.5℃,心率:78次/分,bp:136/80mmhg;心臟聽診:心率78次/分,心律整齊;一般狀況:發育正常,營養良好,無病容,表情自如,自動體位,神志清楚,檢查合作;四肢:未見異常,活動正常,關節無紅腫、無強直,雙下肢不腫。神經系統: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患者目前的生理狀況是:經過兩天內三次手術,連續一個月左右的昏迷、低血壓、發熱。現能否說話仍然未知,營養不良,四肢肌肉萎縮,雙下肢肌力ⅲ(+),右上肢肌力ⅲ(+),左上肢肌力ⅲ(-)(左肩關節前脫位?),無法自主坐起,無法站立行走(既使在外力幫助下),致殘的機率較高(目前治療尚未終結,治療終結才可以確定是否構成殘疾)。8.22日ekg仍然提示心房撲動。

患者住院手術的目的是使健康狀況進一步好轉,但就目前情況來看,患者的身體狀況要恢復到手術前的狀況的機率不是說沒有,但顯然較小!

二、我們認為院方有以下主要過錯:

1、兩天之內連續三次大手術,院方存在明顯過錯。

患者第一次手術時間:2010-7-22日8:00-13:50,出手術室時bp:82/55mmhg,脈搏110次/分,意識不清;第二次(剖胸探查止血術)手術時間:2010-7-22日15:15-17:25,出手術室時bp:86/57mmhg,脈搏112次/分,意識不清,心包腔內大量積血及血凝塊;第三次手術時間:2010-7-23日10:10-12:00胸腔有大量積血約400ml,神志不清,血壓76/37 mmhg(8:30)。

患者兩天之內承受三次麻醉用藥及三次開胸手術的連續打擊,而後續兩次手術是因為血管結紮等未處理好而出血和引流問題造成的,本來完全是不需進行的!院方存在明顯過錯。

2、三次麻醉及手術後休克狀態沒有及時糾正,院方存在明顯過錯。

入院時bp136/80mmhg。術後icu護理記錄提示:2010-7-22日bp:14:00:72/39mmhg;15:05:46/37 mmhg,22:30:73/49 mmhg;2010-7-23日bp:1:30:76/29 mmhg;8:30:76/37 mmhg;15:30:88/37 mmhg;2010-7-24日bp:1:30:84/40 mmhg;6:30:95/34 mmhg;9:30:90/36mmhg;17:30:91/34 mmhg;23:30:88/40 mmhg;2010-7-25日bp:2:30:97/42 mmhg;6:30:91/42 mmhg;17:30:107/46 mmhg;2010-7-26日bp:8:30:114/41 mmhg;10:30:114/41 mmhg;2010-7-27日bp:5:30:122/91 mmhg;11:30:123/97 mmhg;27日至29日期間血壓相對正常;2010-7-29日bp:6:30:87/34 mmhg;9:20:70/26 mmhg;13:30:96/39 mmhg;17:30:98/33 mmhg;2010-7-30日bp:11:30:90/42 mmhg。

由於院方治療措施失誤及處理不及時,造成了患者連續多天的低灌注(甚至休克狀態)導致身體重要臟器(心臟、大腦等等)的損害,綜合三次麻醉及三次手術打擊等導致了後來的持續昏迷、昏睡狀態及心臟心臟收縮乏力等等。

3、術後起搏治療af(手術當天長期醫囑接起搏器),患者家屬不知情。

術後icu護理記錄提示:2010-7-22日17:30至2010-7-24日1:30心律為起搏心律 ;2010-7-24日2:15至2 010-7-24日5:30心律為房顫加起搏心律;2010-7-24日6:30至2 010-7-24日10:30心律為起搏心律;2 010-7-24日11:30至2 010-7-24日20:30起搏加自主心律;2 010-7-24日20:30至2 010-7-27日5:30起搏和af心律;2010-7-27日之後至2 010-8-3日3:30:af。

院方對重要診療措施和病情進展沒有和患者家屬進行有效溝通,患方的知情權受到了侵害。

4、術後患者長時間昏迷、昏睡,意識不清,醫療干預不及時不完善。

經過三次麻醉用藥及三次開胸手術術後icu護理記錄提示:2010-7-22日14:00至2010-7-22日23:30全麻未醒;2010-7-23日0:30至2010-7-23日9:30鎮靜;2010-7-23日12:15-2010-7-23日14:30:全麻未醒;2010-7-23日16:30至2010-7-24日14:30鎮靜;2010-7-24日15:30淺昏迷;16:30嗜睡;17:30嗜睡;2010-7-24日18:30至2010-7-25日14:30鎮靜;2010-7-25日15:30至2010-7-26日7:30昏睡;之後鎮靜與清醒交替出現;2010-8-2日22:30至2010-8-3日7:30淺昏迷;2010-8-3日8:30至2010-8-3日18:30嗜睡;2010-8-3日19:30至2010-8-11日8:30淺昏迷;之後資料未影印…….

術後長時間昏迷、昏睡,該意識不清及低血壓狀態將導致患者顱腦損害,醫囑未見活腦細胞藥物的應用,這對腦細胞的損害是不可逆的,患者目前仍不能說話,顱腦ct提示腦退行性變,具體能康復到什麼狀態暫時未知。院方診療措施遲滯,具有明顯過錯。

5、“主動脈瓣下隔膜切除術”漏做。

第一次手術前經患方簽字同意的擬施手術名稱及方式為“全麻體外迴圈下行pda縫閉+主動脈瓣下隔膜切除+二尖瓣置換+三尖瓣成形術”,但第一次手術記錄缺少“主動脈瓣下隔膜切除”,即術中並未切除主動脈瓣下隔膜。

主動脈瓣下隔膜導致左室流出道梗阻,梗阻嚴重必須重新做手術。因為主刀醫生的一個小小缺漏將導致患者可能要再做一次心臟手術,而患者在遭遇了剛剛完成的三次麻醉三次心臟大手術的嚴重身體創傷後,在目前實際生理狀況及左心收縮功能減低的情況下,再行心臟手術實際上已經不可能了。

附:2009-11-23及2010-7-12貴院心臟超聲檢查報告單均提示“先天性心臟病:左室流出道狹窄(瓣下隔膜)、動脈導管未閉(管型)、二尖瓣前頁脫垂伴中度返流、三尖瓣中度返流等”,2010-7-23、2010-7-27及2010-8-22心臟彩超均提示“左心收縮功能減低”。

6、用藥問題。

(1)長期大量聯用激素(甲基強的鬆龍、琥珀酸氫化可的鬆)、抗生素(泰能、美羅培南、抗氧頭孢、頭孢哌酮舒巴坦、頭孢替安、氨苄青、pg、慶大黴素、阿奇黴素、莫西沙星)、抗真菌素(大扶康、萬古黴素、伏立康唑)。

甲基強的鬆龍2010-7-23日至27日;琥珀酸氫化可的鬆長期醫囑:7.30-8.4;8.20-9.2,臨時醫囑:8.4、8.26、8.27、8.28、8.30、9.1、9.2。

抗氧頭孢7.21-7.23;泰能8.2-8.8;莫西沙星8.8-8.12;美羅培南8.12-8.20;阿奇黴素8.18-8.21;舒普深8.20-9.2;頭孢哌酮舒巴坦8.21-8.27,9.2日6:00醫囑9:00停;氨苄青、pg、慶大黴素8.27-10.8;阿米卡星9.2-9.6;9.14-9.25,10.2-10.5;頭孢拉定9.25-10.2鼻飼;頭孢丙烯10.8-10.18鼻飼;阿莫西林10.18-10.29;頭孢替安11.20-11.24;地紅黴素11.25鼻飼;

大扶康臨時醫囑:8.8,長期醫囑:2010-8-9至18日、9.9-9.14;伏立康唑9.1-9.5,另一直鼻飼;萬古黴素2010-8-12至8.27。

激素的使用在本例考慮院方是為了抗休克、輔助治療心衰。但是激素的使用有副作用,可以誘發或加重感染,激素可抑制機體的免疫功能,且無抗菌作用,故長期應用常可誘發感染或加重感染,可使體內潛在的感染灶擴散或靜止感染灶復燃,特別是原有抵抗力下降者。抗生素針對敏感細菌,抗真菌素針對敏感真菌,但長期使用抗生素會引起復雜細菌甚至真菌感染。

本例患者因先心而自身抵抗力低下,結合患者術後長期應用激素以及手術因素,最終導致細菌和真菌混合感染。患者體溫單提示,術後即有發熱,體溫直至9.3日才基本回復正常。

(2)萬艾可與硝酸甘油、腎上腺素、多巴胺聯用。

萬艾可2010-7-23日長期醫囑鼻飼至2010-8-5日,之後醫囑外購服用至今。硝酸甘油2010-7-22日17:30長期醫囑-直未停,8.10日再下醫囑prn,8.23-8.25日均見長期醫囑,9.1-9.7日見長期醫囑。

萬艾可加強硝酸類心臟藥物的降壓作用,服用任何劑型硝酸酯類藥物的患者,無論是間斷服用或規律服用,均為禁忌症。萬艾可說明書上有明確說明。

(3)頭顱ct提示腦退行性變,患者昏迷、昏睡時間很長及其期間發熱,院方未及時使用改善腦細胞功能類用藥。

7、手術期間出入量平衡問題。

icu護理記錄可見術後較長時間每天總出量大於每天總入量。

8、患方的知情權受到了侵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患方有病情知情權,但是直到2010-12-10經過向醫務股書面反映亦未得以實現。

9、患方的影印病歷權受到了侵害。

患方有影印客觀病歷權,經過患方多次努力才得以實現,但是第一次影印病歷院方故意遺漏術後一個月左右的重要護理記錄(護理記錄第1頁至第78頁),而這一個月的病歷記錄對了解患者的病情至關重要。

三、損害後果:患者目前的身體狀況與入院前的差別。

患者入院前口齒伶俐,打工,月入1500元。

患者“安醫二附院心胸外科入院記錄”記載:生命體徵平穩(略);一般狀況:發育正常,營養良好,無病容,表情自如,自動體位,神志清楚,檢查合作;四肢:未見異常,活動正常,關節無紅腫、關節無強直,雙下肢不腫。神經系統: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患者目前的生理狀況是:經過兩天內三次手術,連續一個月左右的昏迷、低血壓、發熱。現能否說話仍然未知,營養不良,四肢肌肉萎縮,雙下肢肌力ⅲ(+),右上肢肌力ⅲ(+),左上肢肌力ⅲ(-)(左肩關節前脫位?),無法自主坐起,無法站立行走(既使在外力幫助下),致殘的機率較高(目前治療尚未終結,治療終結才可以確定是否構成殘疾)。8.22日ekg仍然提示心房撲動,先天性心臟病舊病未根除又添新問題。

四、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對比患者入院時和目前的全身狀況,可以確定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且過錯參與度為100%。

  醫療糾紛處理程式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於居中地位,通過規範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之司法鑑定

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程式包括委託、受理、鑑定、出庭等。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專案有遺漏。

三、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舉證、持證,法院根據認定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對三級鑑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鑑定。如仍不服,則申請複議和一級鑑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