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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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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是最新出現的糾紛之一,有很多人都有遇到過旅遊糾紛。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旅遊糾紛的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旅遊糾紛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旅遊糾紛經典案例

黃某等20名旅遊者報名參加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北京-宜昌-三峽-成都旅遊團,雙方簽訂了《旅遊合同》。在旅遊過程中,因組團社與地接社之間發生團款糾紛,耽誤了旅遊行程,造成重慶紅巖村等景點的遊覽專案被迫取消,旅遊結束後,黃某等旅遊者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訴稱組團社與地接社的糾紛,殃及無辜的旅遊者,旅行者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賠償全部旅遊費,被投拆旅行社辯稱,此次旅遊景點的遺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組團社並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但是考慮到旅遊者的實際利益,同意先退賠遺漏景點門票費每人32元。如旅遊者還有其他賠償要求,應向有過錯的地接社提出。

本案中,被投訴組團社所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旅遊者要求組團社承擔違約責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賠償全部旅遊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該支援。

一、 組團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按照約定解決。"合同關係是一種相對的法律關係,僅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於旅遊者來說,組團社因地接社行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的當事人組團社應對地接社的履行行為負責,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然後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損失向地接社追償。

二、 旅遊損失賠償的問題比較複雜。

國家旅遊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具體規定了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中第8條第1項規定:"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專案,旅行社應退賠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賠遺漏景點門票款顯然是大大低於規定的數額,應該按法定要求進行核算,以使旅遊者的損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賠償。

三、 賠償全部旅遊費用的請求缺乏依據。

旅遊提供的是一種特殊的組合產品,旅遊的費用是吃、住、行、遊、購、娛和提供服務等多方面的綜合價格。要求賠償全部旅遊費必須以對方"根本性違約"為前提,根本性違約是指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即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旅遊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個別景點遺漏,不應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旅遊糾紛案例分析

一、案件回放

張先生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黃山七日遊,在旅遊過程中,張先生將隨身攜帶的裝有松下牌攝象機一臺,(價值7800元)、現金人民幣12000元、身份證、駕駛證等物品的揹包丟失。雖然在旅行社積極協助下,張先生回到家中,但是張先生仍然要求旅行社賠償其在旅遊中丟失的物品。由於旅行社拒絕賠償而發生爭執。

二、法官說法

張先生的行為不符合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的法律規定,無法認定張先生與旅行社之間建立了保管合同關係。《合同法》規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據此,只有旅遊者將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的,旅行社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本案例中,張先生的物品並沒有交給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隨身攜帶。也就是說,在張先生與旅行社之間並不存在保管法律關係,即丟失的物品是在張先生本人的保管之下。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之下,發生丟失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旅行社在組織旅遊者旅遊時,已經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為旅遊者辦理了旅遊意外保險。所謂旅遊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遊時,為了保護旅遊者利益,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事故,按照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遊者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按照《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暫行規定》的規定,旅遊意外保險的賠償範圍包括旅遊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據此,如果張先生隨身攜帶的物品確實丟失,則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三、法官提示

(一)旅遊糾紛的處理方式

1、在旅遊中發生糾紛後,旅遊者可先與組團旅行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絡,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覆後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當注意收集證據,再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當旅遊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採取五種維權方式:一是與旅行社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旅行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四是提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維權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旅遊者無論採取何種維權方式,都需要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1、提供發生侵害的事實。要客觀、真實、全面的表述事情發生的經過,受到侵害的程度及後果。

2、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包括: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如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等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遊中權益受到侵害的證據,如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符的證據、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票、接待單位的證明及相關的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3、提出賠償的要求及主張。旅遊者在提出賠償要求時,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要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和承擔的比例,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為主要依據。

另外,對於涉及遊客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等糾紛時,建議採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旅遊投訴時效為60天,按照從投訴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旅遊糾紛解決方法

一、 在旅途中若遇旅遊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絡,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覆後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後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並繼續完成旅程。

二、 回程後,如遊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選擇上述的五種維權方式解決糾紛。

如需向市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儘量具體、詳細。

2、 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證據指,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遊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遊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

3、 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遊者提出的投訴,旅遊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遊局釋出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遊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

要及時的解決旅遊糾紛,要有合理的投訴請求以及確鑿的證據,這樣就可以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