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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賠償有什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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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是現在的時事熱點之一,有很多人都想要知道醫療糾紛產生時如何賠償。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療糾紛的賠償有什麼標準

  醫療糾紛賠償標準

1、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誤工費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2)無固定收入誤工費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平均生活費”是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該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90%(傷殘等級係數,下同);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

計算公式: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髮、眼鏡等。

因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計算公式: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

按照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

交通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並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於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範圍。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

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裡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因醫療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錢支付方式給予的撫慰。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賠償計算方法

1、 醫療費

(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4)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2、 誤工費

(1)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護理費

(1)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 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 交通費

(1)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 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 被撫養人生活費

(1)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要儘量避免醫療事故:

(2)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3)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醫療糾紛處理方法

(1)自行和解。和解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糾紛解決方式。和解容易使對抗不僅在形式上、行為上,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和解協議往往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自願履行。儘管和解可以消除糾紛,但其卻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力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這有違法治的精神。和解中的隨意性使得人們對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和解協議效力不足也容易導致更大的風險和重複成。

(2)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既管理醫療機構,又開辦醫療機構。就現在的情況而言,大多數的醫療機構仍屬於公有制的公益性服務機構。在部門保護主義以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能否保證其公正性不禁令人質疑。

(3)法院處理。醫療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行業,非經專業訓練難以對專業問題得出客觀科學的評價。法官由於不懂醫,處理醫療糾紛不可能得心應手,醫患雙方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證。部分法院在審理時只能依靠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幾乎成為法院認定事實和責任的唯一依據,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外行的悲哀”。不僅如此,專業性過強,也使得案件的審理往往耗時耗費,造成訴訟在處理醫療糾紛上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