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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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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法院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你知道醫患糾紛怎麼解決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患糾紛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患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醫患糾紛解決方法

(一)、加強溝通,共同探索,建立解決醫患糾紛長效機制。

1、建立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制度。如果出現嚴重的醫患糾紛與衝突,或者發現有“醫鬧”隱患,法院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加強法院與黨委、政府之間的資訊交流,黨委和政府利用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的優勢,法院在法律層面上給予技術支援,法院在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援下盡化解醫患矛盾,並且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共同探索一條適合當地的解決醫患糾紛的長效機制,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加強與醫院的資訊交流,共同發現矛盾,解決糾紛。法院應該加強與醫院之間對於醫患糾紛動態的資訊交流,醫院可以向法院反映已出現的醫患糾紛的現象、特點等情況,法院可以指導醫院如何在法律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法院和醫院應該共同發現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力度。法院及時把審判工作中發現的醫患糾紛的現象向衛生監督部門進行通報,便於衛生監督部門加強對醫院的監督,提高醫療工作的透明度。監管部門要督促醫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權,發生糾紛後,及時通知醫院將病歷交至監管部門保管,防止醫院隱藏、篡改病歷。建立政府、行業、群眾相結合的監督機制,確保醫院提高服務質量。對那些情節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二)、建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全面把握糾紛特點。

1、堅持能動司法,把調解方式放在首位。將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相結合,以保護受害者利益為理念,以保障醫院合法權利為視角,把握賠償的數額額度,通過靈活的調解方式來解決糾紛。

2、聯合醫院、衛生監管部門等相關單位成立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將醫學專業性與調解的靈活性相結合,既能增強醫方加入調解的積極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可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提高協議的執行力。

3、積極、耐心、細緻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為較為弱勢的一方,理應受到更多的幫助,在解決醫患糾紛時應該從理解和換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瞭解患方的最終訴求和鬧情緒的根源之後再尋求突破口,同時積極幫助解決患方的難處使其滿意。

4、促進醫患雙方之間的溝通。法院可以成為溝通醫患雙方的橋樑,同時兩頭做好醫患雙方的工作,創造一個雙方交流與溝通的平臺,保證雙方溝通渠道的暢通,既縮短雙方之間的距離,又不至於使雙方產生激烈的衝突與新的矛盾。

(三)、發動社會力量,多層次改善醫患關係。

1、強化社會的輿論引導,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媒體對案件的態度影響著公眾的看法,因此新聞媒體在報道醫患糾紛時要客觀、公正,要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不能只注重於吸引觀眾眼球,還要考慮到社會效果,要加大對醫療行業風險的宣傳。同時,媒體和網路的監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輿論作正確引導。

2、患方親屬工作單位、社群組織等也要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的作用,形成一種多方聯動、共同解決的方式。作為患者的親屬,應採取理智的態度面對糾紛;作為患者的工作單位,要及時給予患者人文關懷,作為患者所在基層組織,應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

一、與醫療單位協商並簽訂協議。

由於目前醫療機構主要為國有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在經

醫療事故鑑定不屬於事故的情況下,並沒有賠償的具體許可權,醫患分歧達成一致的情況主要限於經過鑑定屬於醫療事故。

二、申請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7條、第38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7日內移送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機關的處理依據為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50條、51條的規定。其中,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死亡補償費的賠償。書面的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年內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患者的舉證責任集中於損害後果(傷殘等級、死亡等)和醫療關係(病歷、醫療費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訴訟中,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只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必須經過質證,且鑑定人應當出庭質證,才可能作為有效證據和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其中,對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支援患者關於死亡補償費的賠償請求。

  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

1、患方原因。一是患者期望值過高。當前的醫學水平有限並且在治療過程中並沒有完全確定的評判標準,患者對醫藥知識及醫療工作的特殊性不夠了解,期望與現實產生差距過大容易產生糾紛。二是患者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以及維權渠道的多樣化,也使得醫患糾紛日益增多。三是患者及家屬的觀念扭曲,將“鬧”作為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部分患者及其家屬認為法院判決不能達到其期待的數額,便抱著相信政府的態度到政府、信訪部門無理取鬧,自認為“小鬧小得,大鬧大得,無理取鬧也得”。

2、醫方原因。一是服務態度差。有些醫務人員服務意識不強,對患者缺乏耐心,易使患者及家屬產生不信任感,這也是發生醫療糾紛的誘因。二是醫療水平有限,硬體設施不齊全。個別醫護人員不按操作規範、常規辦事,醫療水平不高,急救裝置不會正確使用,部分醫院的硬體設施無法滿足患者的治療需求。三是醫患溝通不夠。醫務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容易引起患者對醫療過程及結果的不認同,發生糾紛後,不及時的妥善解決。四是醫院面對糾紛的冷漠態度,引起當事人的不滿。醫院甚至利用專業知識隱藏或篡改重要病歷,導致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無法查清,作為患者一方,不滿情緒便通過“鬧”的方式發洩。

3、其它原因。一是某些媒體宣傳的不良導向。患者一旦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滿就求助於媒體,個別媒體不進行調查就進行報導和宣傳,進一步造成了醫患關係的緊張,加重了處理醫患糾紛的難度。二是社會方面的因素。各種社會深層次的原因, “看病難、看病貴”等社會相關問題集中反映在醫院,使患者對醫院產生了對立不滿情緒,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眾負擔,促使其產生從醫療機構“彌補”一下損失的想法,這也是造成醫患矛盾、發生糾紛的原因。三是醫院雙方 的優勢地位不均,易使患者產生政府、法院偏袒醫院的錯覺。相對於強勢的醫院而言,患者往往認為自己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無論法院作出什麼判決,患者都認為偏袒醫院,因此四處上訪,尋求所謂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