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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的醫患糾紛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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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有很多都在我們的身邊,所以我們要了解醫患糾紛的解決方法。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患糾紛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有名的醫患糾紛案例有哪些

  醫患糾紛的案例

李xx參加工作30多年了,一直從事泌尿外科專業,雖然業務水平不是很突出,也沒造成過醫療技術事故,但李xx一年能被患者投訴幾次,多數時候患者都是反應他服務態度不好,醫院考慮到李xx再有幾年就該退休了,平時樂於幫助同事,工作也算是敬業,去年任命他為泌尿外科副主任,也是給老同志一個心理安慰。前不久,李xx又被一個老年男性患者投訴到醫院紀委辦公室了,這個患者患有前列腺肥大有四、五年的時間了,以前曾多次在外院就診,也多是對症治療,因此,病情時好時壞,俗話說,久病成醫,見過的醫生多了,患者對自己的病情、醫生採取的診療方案雖然不如醫生有一個專業的判讀,但也能說出一番道理。患者主要反應了兩個問題第一,當時李xx為他進行了化驗檢查,但李xx還沒等化驗結果出來,在不知道前列腺是否有炎症的前提下,就為他開了能服用一週的消炎藥,明擺是不負責,亂開藥、開大處方,第二,當時李xx為他開具了檢查前列腺癌的化驗單,屬於亂檢查。患者認為,這個事件屬於醫療事故,並要求退還醫院多開出的藥品。通常,這種事情應有醫務科來處理,但患者堅持認為,李xx違反了醫務人員應遵守的紀律,該由醫院紀委處理,而不巧的是,醫務科負責處理醫療糾紛的人員當天又不在醫院,紀委書記根據以往處理此類事件的經驗,這樣的老年患者,只要接待的態度好些,再說些好聽的話,多數時候都能“糊弄”走,凡事都有例外,這次這個經驗就失效了,紀委書記答應退還多開出的消炎藥,並向患者道歉,但對於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問題上,不管紀委書記怎麼解釋,這個患者就是堅持自己的想法,並且,拒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醫院之間在互相包庇,沒有公平公正可言。最後,鬧了個不歡而散,患者要求見院長,紀委書記答應替患者預約主管院長處理這件事情。

隨後幾天,由於紀委書記忙於其他工作,沒顧得上處理這件事,一天,衛生局紀委給紀委書記打來電話,說是這個患者投訴到衛生局,要求醫院儘快妥善解決這件事,紀委書記隨後向李xx詢問了這件事的經過,李xx認為,針對患者提出的第一條意見,根據他本人的

多年臨床經驗,完全可以判讀患者前列腺有炎症,但為了進一步驗證,也是為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對患者就行了化驗檢查,他承認,如果在看完化驗結果後再開出消炎藥,患者就不能有疑問了,而且,按照規定,對於慢性疾病一次開出一週的藥物,不屬於“大處方”,患者對於“大處方”的說法沒有任何依據;患者的第二條意見,李xx認為,多年的前列腺肥大,容易誘發癌症,因此,他為了排除癌變的可能,做那個檢查,完全是從維護患者健康的角度出發,根本沒有錯。紀委書記將這個意見反饋給了市衛生局和患者,但患者仍然認為,醫院的解釋是在狡辯,並繼續多次到市衛生局上訪,最後,經過多次調節,醫院領導到患者家裡隨訪,才將事件平息。而對於李xx,醫院因為他是老同志,又是科主任,也未對其進行任何處罰。

  醫患糾紛案件的流程

一、談判和解的實務技巧:

1.首先帶患者身份證,到病歷檔案室影印、封存客觀病歷(《侵權責任法》61條),然後到醫務處投訴相應的科室和醫務人員,馬上要求院方解決,時間越短醫務處準備越不充足,我方在談判中越有優勢。此時一定要給醫院以壓力。在選擇院方接待人員時,最好直接找到醫務處主任或院長解決,因為其他工作人員沒有許可權解決,只是拖延時間。如果被醫院晾在一邊,患者應立刻去區衛生局或上級衛生局進行投訴,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解決。2.談判開始時,律師提出常規診療中出現的損害後果和醫務人員存在的過錯(有病歷資料和收費票據做為證據支撐)。此處對照《侵權責任法》54條---64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資料書寫基本規範》。經過幾輪交涉,最後律師提出賠償標準,院方還價,最後確定賠償款,我方滿意則順利解決。不滿意,則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談判技巧:1.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檢視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院方拿不出來,直接根據《執業醫師法》13,14條,追究院方和醫務人員的非法行醫責任。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336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根據兜底條款《刑法》第335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時院方會感到壓力,有利於接下來的談判。

2.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後果,並表示對醫院的失望,,把積攢的情緒宣洩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

3.如果主治醫務人員與患者當面對質,患者和律師一定要據理力爭,讓醫務人員心存畏懼,因為在醫療糾紛中,一般的醫務人員在常規診療中基本上都有失誤,所以當患方力爭時,醫務人員因理虧而詞窮,此時我方可取得要求高賠償數額的主動權。

4.醫務處負責談判,一般是兩夥人,一個唱白臉一個唱黑臉,而且大多數情況,白臉的才是醫務處有許可權的人員,據理力爭白臉,不要被黑臉擾亂思路。

二、行政途徑解決。(調解)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

醫調委做為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後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衛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為,要求衛生局儘快解決糾紛。如果衛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衛生廳投訴,並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三、民事訴訟。

主管機構:院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訴前準備:

1、諮詢接待:醫療糾紛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較而言,專業性比較強,風險比較高,這些問題要在諮詢接待時充分的與當事人溝通,並要求其帶全相關醫療文書。在審查文書後,律師做出初步判斷,是否接手案件調查(以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為基礎,是否有過錯為輔佐)。

接待後期:等當事人離開後,應立刻查閱相關醫學專業知識,請教專科醫生和專家,初步判斷勝訴可能。如有60%把握,可建議當事人先做因果關係鑑定,再到法院立案。

2、保全證據:包括影印封存病歷以及保全實物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有權影印、封存病歷資料。封存病歷時注意封存袋一頭一尾都要貼上封條,並要求醫療機構出具封存證明;另外,對於疑似輸液、輸血或藥物等實物引起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封存。

查詢病歷時限:(1)門診病歷,15年。(2)住院病歷,30年。

3、屍檢:屍體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屍檢過程可以申請法醫參加;死者家屬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但要注意,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4、分析案情:主要從醫院及醫務人員資質、病歷的真實性、患者損害後果產生原因、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藥品及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問題等方面著手。

5. 醫療糾紛訴訟是否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才能立案?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要先經過醫療事故鑑定才能立案,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式。一般來說,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或已死亡的親屬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行政調解是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式?

不是。因為行政調解只是患者救濟自身權利的`一種,可以自由選擇。行政調解與民事訴訟是並列關係,而非程式上的前置。

  古代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生老病死是一種自然規律,因而醫患關係古已有之。古代醫生同樣強調醫德的重要性,對待患者講究一個“仁”。古人認為,“醫乃仁術”,“仁術”要求醫生重視每一位病人的生命;更進一步說,叫“仁者愛人”,這既是古代醫生對患者應有的態度,也是一種職業操守。

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光有職業道德並不能減少醫患糾紛,還得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過硬的醫術,好的醫術是減少醫患糾紛的最根本措施。古人看病有一個觀點,叫“醫不三世,不服其藥”,此說最早見於《禮記·曲禮》,其意思就是強調臨床經驗對醫生的重要性。但是即使醫術再高明,職業修養再高,也不可能完全杜絕醫療風險,難免出現醫患糾紛。為了儘量減少麻煩,古代醫生十分注重自我保護,在行醫時會“挑病人”,拒絕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先秦時代神醫扁鵲提出的“六不治”觀點,其實就是避免醫患糾紛、自我保護的手段。《史記·扁鵲列傳》記載,扁鵲認為“病有六不治”,即6 種人不接診,第一種人就是“驕恣不論於理”。這種病人傲慢放縱,不講道理,最有可能成為“醫鬧”。

“預後”則是古代醫生自我保護的又一手段。所謂預後,就是研究患者病情的發展,提前告知意外。說白了,預後就是“打預防針”,這不是推卸責任,而是讓病人及其家屬有心理準備,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醫患糾紛。古代這一行醫行規也影響到現代醫療制度,現代醫院通行的下“病危通知書”、籤“手術同意書”的做法,就是沿襲了古代“預後”的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