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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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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醫療糾紛鑑定是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核心環節,侵權責任法在確立時應對其高度關注。筆者就醫療糾紛鑑定的重要作用、鑑定程式中存在的病歷等問題以及關於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建議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認識。

醫療糾紛鑑定

當前,醫患雙方的矛盾日趨激烈,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數量呈上升趨勢,並已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處理中,最核心的環節就是醫療糾紛鑑定,因為鑑定結論起著判定案件事實是非曲直的關鍵作用, 但我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對此關鍵問題卻並未進行相關規定。

1 進行醫療糾紛鑑定的必要性

《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機構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對醫療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療機構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使造成了損害後果,也不必承擔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但鑑於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其涉及專業性很強的醫學知識,對其是否存在過錯進行評判也是相對比較困難的事情。如果某些法律事實所涉及的專業性知識已經超出了法官的認識範圍,就需要專業機構利用專業的知識來評判診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存在過錯[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其目的就是為了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醫學是一門特殊和複雜的專業科學,現代醫學分科越來越細,非專科的醫生對專科的問題都很難準確診治,更何況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官,他們一般並不具備醫療專業的知識,很難根據一些表面的症狀和表現作出正確的判斷,在這樣的情況下,引入一個權威的專業鑑定機構作為第三方,由其對案件中涉及的醫療行為進行分析判斷,明確事實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稿件來源:《中國醫院》雜誌。(詳細內容見該刊)

2 醫學會對於法院委託做鑑定的情況應當特殊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關於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規定,只是針對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或者是衛生行政部門單方面交由的鑑定,並沒有規定法院委託鑑定時醫學會應當按照什麼樣的程式進行,實踐中醫學會的做法是按照《條例》的規定辦。但我們認為法院委託的鑑定與《條例》規定的不一樣,醫學會不應簡單的照搬《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特殊對待。法院委託醫學會做鑑定,患方認為病歷不真實時,醫學會應當請法院表態,是否依據法院移送的病歷進行鑑定,然後按照法院的意見處理[2]。

……稿件來源:《中國醫院》雜誌。(詳細內容見該刊)

假若病歷真的出現被篡改和偽造,那就應該按照《條例》規定的篡改偽造病歷處理,部分病歷修改和不足與篡改偽造還是不一樣的[2]。

3 鑑定程式中存在的問題

3.1 病歷的真實性不能由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認定當案件進入鑑定程式後,病歷是鑑定所依據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證據。病歷是判斷醫療機構所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護理常規,醫患雙方的權利是否得到保護,義務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據。但現在很多患者都或多或少的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而醫療鑑定的`中止、終止大多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對病歷真實性的審查已成為此類案件審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和審理焦點。

病歷是醫務人員記錄疾病的診療過程的檔案,並客觀地、完整地、連續不斷記錄了病人的病情變化及診療經過與結果,因此病歷書寫是伴隨著疾病的診療過程形成的,也是醫學科學的檔案。是法定的具有較高效力的證據,如果一方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應提供相應的客觀事實來支援,並通過法定鑑定機構對病歷真實性進行鑑定,由法院根據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認定,而不能由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認定。

3.2 醫學會隨意終止、中止鑑定程式的問題

現在鑑定程式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人民法院已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並將病歷向醫學會提交,醫學會已經受理,但患方在鑑定程式中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拒不配合鑑定,醫學會便向人民法院退函,認為“鑑於患方對病歷的真實性不認可,目前本案例鑑定無法按程式繼續進行”,從而終止鑑定程式。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1)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3)拒絕繳納鑑定費的;(4)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稿件來源:《中國醫院》雜誌。(詳細內容見該刊)

3.3 人民法院的正確處理方式

法院在接到鑑定機構的退函後應當及時告知並組織當庭質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並就病歷修改部分交由鑑定專家判斷,是否影響對診療過程的判斷,雙方爭議較大-法院又無法認定部分,可以寫明並告知鑑定機構不要以此做出對患方不利結論。仍應委託相應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不是根據原告單方的意見就簡單的否定全部病歷的真實性。並且病歷是鑑定的重要依據,但不是惟一依據。法院既然能夠根據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認可的事實認定一部分證據,並用這部分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進行判決,那就應當用這部分事實作為鑑定的依據,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並應通知原告如不參加鑑定,等於自己放棄陳述的機會,將承擔不利後果。如原告仍拒不認可病歷,不抽取專家,不配合鑑定,法院可委託鑑定機構代抽專家。只有通過科學的鑑定程式才能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

4 建議組建醫療糾紛過錯鑑定機構

現在的醫療糾紛鑑定有兩個機構,一個是醫學會鑑定,一個是司法鑑定。患方普遍接受司法鑑定,而排斥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想方設法不予配合鑑定;而醫療機構則大部分排斥法醫鑑定。醫學會裡都是醫學專家,有時專家們在做鑑定時容易捲入到學術討論中去,而不是用一個法律的觀點來看待問題;而法醫則會更多地用法律的觀點來考慮醫療問題,但卻缺少臨床實踐經驗。如果兩者融合可能會使鑑定更趨圓滿。因此,建議成立一個綜合的醫療糾紛過錯鑑定機構,組成人員既不是單純的法醫也不是單純的醫學專家,以保證醫療鑑定相對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