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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的經濟糾紛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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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在社會上經常可以看見,你有聽過哪些經濟糾紛案例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經濟糾紛的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經典的經濟糾紛案例有哪些

經濟糾紛案例

某商場為舉行大型暑期打折促銷活動,事先發了許多宣傳資料。到活動當日,商場組織數名保安現場維持秩序,並在商場門口豎起安全警告牌,提醒前來購物的顧客自覺維護現場秩序。但由於前來商場購物的顧客太多,一大早商場門口就已經聚集了一大堆人群。到商場開門營業時,人群一哄而上,場面一時失控,致使一名八旬老太太被人群擠倒在地,造成左臂骨折以及身上多處外傷。

事發後老太太的家人立即前來與某商場交涉,認為商場沒有盡到保護的義務,應該對老太太的傷害負有責任,要求商場賠償老太太受傷期間所發生的醫藥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但商場負責人的態度是:他們當日組織數名保安在現場維持秩序並且豎起了安全警告牌,已經盡到保護顧客安全的義務。老太太自己也應該意識到商場舉行打折活動,購物人員必然很多,自己應該避免單獨到這種人群多且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所以,對老太太得請求不予採納。面對這種情況,老太太的家人來到“148”進行諮詢,如何才能保護老太太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此案中,某商場雖然採取了樹立安全警告牌和組織保安現場維持秩序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盡到了保護義務。但是,當開門營業之前看到門口聚集大堆人群,商場有關人員應當能夠預知到場面可能會發生混亂,應當採取開啟其他進入商場的入口,疏導人群從不同的入口進入商場,或者組織現場群眾排隊,有秩序的進入商場購物等相關措施。從而達到防止危害發生的目的。所以,雖然商場採取了一定的防範措施,但並沒有完全避免危害的發生。商場應當對老太太所受的傷害負有責任,老太太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但是,老太太自己也應該考慮到自己年紀大,行動不便等因素,儘量避免單獨前往人群多的地方。並且,商場樹立了安全警告牌,盡到一定的提醒義務。所以,老太太也應當因為自己沒盡到注意義務而對自己的傷害負有一定的責任。因此,商場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濟糾紛解決途徑

一是和解 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合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是調解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彼此又不能達成和解,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從而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是仲裁 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它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是審判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濟合同糾紛,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

經濟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重點解說: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

1、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法的適用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可以由法律規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而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