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愛好>

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式步驟有哪些

愛好 閱讀(3.19W)

醫療糾紛大家肯定都很熟悉,當遇到醫療糾紛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療糾紛的處理步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式步驟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式

1、住院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質量不滿意或持有異議,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調查或安排有關人員給患方作出解釋或答覆。

2、對科室解釋或答覆的問題若有異議,患者或家屬可投訴到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屬醫療方面的問題,向醫務科投訴;屬護理方面的問題向護理部投訴;屬醫療收費問題,向審計科投訴;屬醫德醫風問題,向黨辦投訴)。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解釋和答覆。

3、對醫院管理部門作出的答覆意見仍有異議(屬醫療質量或技術問題,可向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醫療鑑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式解決;屬於醫療服務及醫療行風問題,可向市衛生局監察科或市糾風辦投訴解決)。

  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法

1,和解

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由於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對雙方的約束力很弱。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和解後反悔而訴訟的比較常見。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原告不喪失起訴權,但通常喪失了勝訴權,因為除非和解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節,人民法院一般會認定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予以維持。

2,調解

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當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情況與和解相似。訴訟中調解則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即生效,雙方不能上訴,訴訟結束,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3, 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因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查證和責任認定通常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司法鑑定,個別案例還需要屍體解剖檢驗,而這些工作都是一審時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審至關重要。一審判決不利,二審或再審的難度極大。

  醫療糾紛案件審理難的成因

1、患方原因。一是患者期望值過高。當前的醫學水平有限並且在治療過程中並沒有完全確定的評判標準,患者對醫藥知識及醫療工作的特殊性不夠了解,期望與現實產生差距過大容易產生糾紛。二是患者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以及維權渠道的多樣化,也使得醫患糾紛日益增多。三是患者及家屬的觀念扭曲,將“鬧”作為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部分患者及其家屬認為法院判決不能達到其期待的數額,便抱著相信政府的態度到政府、信訪部門無理取鬧,自認為“小鬧小得,大鬧大得,無理取鬧也得”。

2、醫方原因。一是服務態度差。有些醫務人員服務意識不強,對患者缺乏耐心,易使患者及家屬產生不信任感,這也是發生醫療糾紛的誘因。二是醫療水平有限,硬體設施不齊全。個別醫護人員不按操作規範、常規辦事,醫療水平不高,急救裝置不會正確使用,部分醫院的硬體設施無法滿足患者的治療需求。三是醫患溝通不夠。醫務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容易引起患者對醫療過程及結果的不認同,發生糾紛後,不及時的妥善解決。四是醫院面對糾紛的冷漠態度,引起當事人的不滿。醫院甚至利用專業知識隱藏或篡改重要病歷,導致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無法查清,作為患者一方,不滿情緒便通過“鬧”的方式發洩。

3、其它原因。一是某些媒體宣傳的不良導向。患者一旦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滿就求助於媒體,個別媒體不進行調查就進行報導和宣傳,進一步造成了醫患關係的緊張,加重了處理醫患糾紛的難度。二是社會方面的因素。各種社會深層次的原因, “看病難、看病貴”等社會相關問題集中反映在醫院,使患者對醫院產生了對立不滿情緒,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眾負擔,促使其產生從醫療機構“彌補”一下損失的想法,這也是造成醫患矛盾、發生糾紛的原因。三是醫院雙方 的優勢地位不均,易使患者產生政府、法院偏袒醫院的錯覺。相對於強勢的醫院而言,患者往往認為自己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無論法院作出什麼判決,患者都認為偏袒醫院,因此四處上訪,尋求所謂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