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業管理條例》(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9號)經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1次會議於2005年9月22日通過,吉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於2005年11月24日批准,現予以公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
(三)負責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指導監督。
(四)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市城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負責本市城區內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六)受理物業管理投訴、查處物業管理違法案件。
其下設的物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三)監督物業承接、交接工作和物業用房的使用。
(四)負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關資料和物業服務合同的備案管理。
(五)受理物業管理投訴。
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本轄區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指導監督,指導、協調、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和物業管理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建設、規劃、市政公用、環保、公安、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建住宅小區必須實行物業管理。
原有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也可以根據業主意願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或專營公司實行專項服務。
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職責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業主人住率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總建築面積50%以上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事項實行投票表決。
住宅物業業主的投票權按套計算,每套住宅計一票。
非住宅物業的投票權按建築面積計算,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有1票投票權,每超過100平方米再計1票。
第十條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書面同意,可以實施物業管理或專項服務。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後,在核定的資質等級範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人員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
(二)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專案時,收取相關費用。
(三)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服務。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提供服務。收取物業服務費時應使用專用發票。
(二)每半年公佈一次業主交費情況和物業服務費的使用情況。
(三)聽取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有關物業管理活動的意見和建議,並接受監督。
(四)對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損害的,代表業主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五)及時制止違反治安、消防、環保、裝飾裝修等方面規定的行為,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六)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維護、突發事件處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七)建立健全物業管理企業內部財務收支、物業維修臺賬、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