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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師 閱讀(2.02W)

為加強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維持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創造整潔、文明、安全和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桂林市物業管理條例

一、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區是指有相應配套公共設施的住宅小區,城區範圍內的住宅組團、商住樓宇等。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進行維護、修繕、整治和管理、

二、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劃分住宅組團,對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二)制定有關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要求;

(三)對轄區主管部門的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四)對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進行管理和監督使用;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評比;

(六)負責核定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等級。

三、市轄區房產管理局是其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業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轄區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協調業主、居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三方之間的關係,以及在管理工作中與其他部門的關係;

(二)負責與居委會共同召開組團化第一次業主大會,指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三)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檢查、督促、評比和宣傳等,積極抓好開展現有小區的整治工作;

(四)負責物業管理企業成立的初審工作。

四、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委託物業企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現專業化、社會化和企業化的物業管理。

五、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每個住宅區應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

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工作報告;

(四)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二)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三)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的籌集和監督使用;

(四)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活動;

(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八、住宅區內設立的居委會,可與物業管理企業合署辦公,居民委員會在城區街道辦事處領導下配合做好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居委會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由物業管理企業支付不超過三名成員的生活補貼。

九、凡新建住宅小區在建設時,必須建立相應物業管理機構,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開發建設單位在轄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召開業主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

委員會,已建成的小區以及重新劃定實行組團化物業管理區域.由轄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程式組建業主委員會。

十、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5日內向城區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住宅區物業管理積極推行招標形式確定物業管理企業,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和企業化的物業管理。

十二、物業管理企業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並持有主管部門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十三、物業管理企業從業人員實行定期業務培訓、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無上崗證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十四、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受業主委員會及相關職能部門委託行使下列管理職能;

(一)有償進行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維修和養護管理;

(二)環境衛生的保潔和園林綠化;

(三)有償保管車輛,維護治安秩序;

(四)制止在小區內違法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