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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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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物業管理條例,即開封市物業管理辦法,經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開封市物業管理辦法的全文:

開封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業主自治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鼓勵物業管理逐步向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的協調機制和物業管理責任目標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條 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發改、公安、民政、環保、園林文物、安監、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群管理、社群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的買受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視為業主。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設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 尚未劃分或者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或調整,並向業主公告。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商品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50%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12個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24個月且業主總數在30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逐步成立業主大會,實行規範的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意見,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十四條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不少於成員總數的1/2。

籌備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日。

第十五條 籌備組成立後,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登記業主有關資料,並確認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草案;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45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建設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單、物業總建築面積、分戶建築面積、共用設施裝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業主應當協助籌備組核對房屋權屬證明和業主身份,提供聯絡方式。

第十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1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於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3日前就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所代表業主的意見,並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

業主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明確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等內容。

第十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

第二十條 管理規約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業的使用、維護要求;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公共費用的分擔、公共收益的分配;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五)物業管理爭議的處理方式;

(六)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向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前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換屆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解散的,由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組織成立換屆籌備組換屆選舉。

換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換屆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其成員名單,並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之日起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印章、檔案等檔案資料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等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經費的收支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佈,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的,應當對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