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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物業管理師 閱讀(1.67W)

赤峰市物業管理條例,即赤峰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二○○○年二月一日七開始實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峰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參考!

赤峰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提供舒適方便、文明整潔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經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形成的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區(包括住宅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採取招標、投標辦法,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是物業管理公司受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委託,運用相應的管理辦法和適用的維修養護技術,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和環境容貌等進行綜合維護、修繕和整治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物業管理工作,對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並設立投訴電話,處理群眾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投訴事項。

計劃、財政、物價、土地、民政、衛生、環保、公安、消防、廣播電視、電業、電信等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住宅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凡是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均應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實行業主自治管理。管委會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組建,由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選舉的代表、住宅小區駐街辦事處、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建設單位的代表組成。

第六條 管委會成立之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物業管理公司介入前期管理,物業管理公司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介入前期管理意向書,就住宅小區的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小區配套、管理用房、保修期內維修等問題做出約定。管委會成立之後,管委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投標,選定物業管理公司,並由管委會同物業管理公司簽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第七條 管委會的權利及義務

一、管委會的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維護其合法權利,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二)召集並主持業主(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採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四)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對本住宅小區年度管理計劃和涉及管理的重大措施;

(五)審議住宅小區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計劃;

(六)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各項管理工作及服務工作的實施情況;

(七)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管委會的義務

(一)遵守和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二)根據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協調解決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

(三)協助配合物業管理公司落實住宅小區各項管理措施;

(四)接受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五)督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用;

(六)協調住宅小區相關管理部門的關係;

(七)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八)不得從事各種經營活動。

  第三章 物業管理公司

第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是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對住宅小區實行統一綜合管理的專業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物業管理公司遵循自主經營、有償服務、自負盈虧的原則,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

第九條 旗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公司成立的初審,初審合格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到市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制度,並加大監察力度,對無資質、擅自承攬物業管理業務的單位或組織予以取締。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進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管理工作人員一律掛牌上崗,提供文明、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及義務:

一、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一)制定所管物業的管理規定和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

(三)有權要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四)有權制止房屋產權人、使用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有權聘請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六)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物業管理收費。

二、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依法經營,優質服務;

(二)執行國家《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向管委會提交管理工作計劃、重大管理措施、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計劃;

(四)接受管委會和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五)接受街道辦事處對住宅小區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六)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七)設立投訴電話,處理群眾對本公司工作人員的投訴事項。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未能達到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規定的標準,或者違反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規定的,管委會或委託方可以終止合同。

因管理、維修、養護不善,造成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損失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可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