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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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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物業管理條例,即株洲市物業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通過,下面是株洲市物業管理辦法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株洲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

物業,是指經批准興建並竣工驗收的各類建(構)築物及其附屬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場所。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並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

業主,是指物業所有權人。

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或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並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法人。

建設單位,是指依法投資,開發建設和出售物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第四條 本市物業管理活動應遵循尊重業主物業財產權利、推行市場競爭和專業服務、保障物業合理使用和提升業主公共生活品質的原則。

第五條 株洲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各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設立區物業管理辦公室,按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城管、環保、民政、公安、供水、供電、綠化、消防、財政、工商、物價、稅務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活動有關的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委會應當組織做好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管理、社群服務的關係。

第七條 業主按照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有參加物業管理活動的權利,並有合理使用物業、維護公共利益的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不妨礙其他業主、使用人對物業的合法使用,對毗鄰物業所需的維修予以配合、協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的合法買受人尚未辦理權屬登記,但已實際佔有使用的,享有本辦法規定的業主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並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應以物業建設的原地紅線內規劃批准的範圍確定,但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不再重新劃分;

(二)分期開發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配套設施裝置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若因區域規模較大等原因,已自然分割或習慣形成多個相對獨立、封閉小區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實際入住率達到50%以上,建設單位應當在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和住宅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

第十一條 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在其指導下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社群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7日內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籌備工作所需要的物業和業主相關資料,為籌備組開展工作提供條件並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複核並告之異議人複核結果。

第十三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按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有關規定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制定、修改、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五)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