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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西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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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西市物業管理條例,即雞西市物業管理辦法,經2014年4月29日市14屆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下面是雞西市物業管理辦法的全文:

雞西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住宅物業與非住宅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財政、物價監管、民政、公安、城市執法、環衛、環保、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助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調解物業管理服務糾紛。

第四條 鼓勵依法成立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物業服務規範,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和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和物業服務用房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徵求居民委員會意見。

分期建設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其設定的配套設施裝置共用的,一般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區域內已自然形成多個相對獨立、封閉小區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物業服務用房標準為: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低於建築面積100平方米提供;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2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築面積的2‰提供;超過20萬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1‰提供。高檔社群物業服務用房比例可適度調增。非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由雙方協商確定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具備水、暖、電、通風、採光等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所在樓層不得高於四層。業主委員會的辦公場所應當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解決。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物業服務用房的房號及相關資料。對不按照規定提交的,不予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核查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中載明物業服務用房房號和麵積。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50%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求,及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檔案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裝置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擔任。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

(二)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五條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專案應當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專案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專案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承接查驗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外牆、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裝置間等;

(二)共用裝置: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裝置、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裝置、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裝置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汙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汙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閒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十八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銷售房屋交付之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銷售房屋交付買受人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

物業買受人遲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規定物業服務費發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設單位催告物業買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結束次日起計算。

建設單位銷售房屋時不得與物業買受人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限內,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公示之日起給業主3個月準備時間,但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除外。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準備時間內繼續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物業保修期內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建設工程保修抵押金。

物業保修期滿,物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建設工程保修抵押金前,應當徵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物業服務專案及其內容、服務標準;

(二)物業服務費用的標準、收取辦法及計費方式;

(三)雙方權利義務;

(四)違約責任;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爭議及糾紛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