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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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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2005年10月26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下面是條例全文: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支援、配合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建立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並在業主委員會產生後移交其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建築規模、社群建設、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以及公共配套專案等因素。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配套設施裝置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劃分或者調整。

住宅區跨區(市)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時間等有關情況,並提供業主名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首套房屋辦理入住手續已滿兩年的。

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後,應當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條 籌備組負責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示範文字,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等。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條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通知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邀請其派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並存檔。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議題提出及確定方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換屆及成員的更換等事項依法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憑下列資料在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和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備案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

業主委員會成員依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更換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和公佈。

第十七條 經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備案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業主的書面要求後,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換屆改選小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樓層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二)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願。

業主小組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